張玉珍訴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裁定書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紅民二初字第172號

原告張玉珍。

委託代理人王秀麗,河南御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

負責人張安俊。

原告張玉珍訴被告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當日決定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2日和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了兩份書畫作品買賣協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萬元的書畫款。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合同期限內向原告支付愛心津貼,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將上述書畫款退還給原告。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不能按時支付給原告愛心津貼,在合同有效期滿後拒絕退還原告書畫款15萬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履行原被告共同簽訂的合同,退還原告書畫回收價款共計15萬元;2、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愛心津貼1.2萬元;3、請求判決被告支付以本金15萬元和愛心津貼1.2萬元為本金的利息;4、請求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書畫作品買賣協議兩份、被告出具的收據兩份。

審理中,本院在向張玉珍詢問時,張玉珍稱其與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簽訂買賣合同時並不知道書畫的真實價值,且合同約定三個月後原告需將書畫返還給被告。同時,張玉珍稱關於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已經在相關公安部門立案,她本人也針對與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的糾紛在所在地的刑警支隊報過案了。

本院認為,張玉珍與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簽訂的書畫作品買賣協議名義上為買賣合同,實際上卻約定簽訂合同後的三個月後,張玉珍需將書畫返還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而在三個月期間,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需在每月固定日期按照書畫款的4%向張玉珍支付“愛心津貼”。此約定具有非法集資的嫌疑。該合同具備買賣合同的形式,卻不具備買賣合同的實質。且新鄉中原文化傳播中心已經在相關公安部門立案,張玉珍也向公安部門舉報並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玉珍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愛勤

審 判 員 閆 雪

人民陪審員 李 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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