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诉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张玉珍。

委托代理人王秀丽,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

负责人张安俊。

原告张玉珍诉被告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日和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书画作品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书画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爱心津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将上述书画款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给原告爱心津贴,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拒绝退还原告书画款1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原被告共同签订的合同,退还原告书画回收价款共计15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爱心津贴1.2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以本金15万元和爱心津贴1.2万元为本金的利息;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书画作品买卖协议两份、被告出具的收据两份。

审理中,本院在向张玉珍询问时,张玉珍称其与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书画的真实价值,且合同约定三个月后原告需将书画返还给被告。同时,张玉珍称关于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已经在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她本人也针对与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的纠纷在所在地的刑警支队报过案了。

本院认为,张玉珍与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书画作品买卖协议名义上为买卖合同,实际上却约定签订合同后的三个月后,张玉珍需将书画返还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而在三个月期间,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需在每月固定日期按照书画款的4%向张玉珍支付“爱心津贴”。此约定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该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却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实质。且新乡中原文化传播中心已经在相关公安部门立案,张玉珍也向公安部门举报并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玉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爱勤

审 判 员 闫 雪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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