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释劳动法」5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1、“调节社会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措施调节全社会收入的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其目的是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条

2、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完善社会保险和协调劳动关系,有专门的《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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