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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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为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确保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妇联邀请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时下劳动就业方面比较突出的几类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这些内容的刊登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帮助。

1、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如何通过强制力约束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我国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通过多方面严格约束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实践中,若存在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纠正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二倍工资,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2、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怎样的处罚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以上违法行为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故女职工遇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应当敢于且擅长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真正立法目的。

问3、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存在不按时或无故拖欠等涉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员工在工伤期间,企业发生变动的,可否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故我国通过法律法规严格保障了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工伤期间如遇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仍可依法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最晚于何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2年期限,应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自古以来“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应当在合法期限内采取举报、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权益,更要保证劳动者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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