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判了!富川一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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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判了!富川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一惡勢力團伙逞強耍橫,在縣城內進行綁架、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制造、持有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12月27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分別以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楊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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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宣判現場

基本案情

2014年開始,楊某為犯罪做準備,從他人處購買管制刀具若干及槍支4支。從2016年開始,楊某糾集唐某、楊某雲、楊某彪、盤某(另案處理)等人,形成以楊某為首、唐某、楊某雲等人為骨幹的犯罪集團,在富川瑤族自治縣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2017年1月,楊某及唐某在縣城內租用的房間內製作射釘槍子彈30餘發。

2017年5、6月份,楊某、唐某、楊某雲及盤某等人為索要錢財,開始策劃綁架。2018年年初,楊某等人將綁架對象確定為楊某婷,並於同年3月21日持槍對楊某婷進行了綁架。在此期間,楊某、唐某及楊某雲搶走了被害人身上的所有財物並向楊某婷索要8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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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23日,楊某婷的朋友將3萬元人民幣匯款到了楊某提供的銀行賬號。為防止被發現,在綁架期間,楊某、唐某及楊某雲多次對楊某婷的藏匿地點進行轉移。此外,楊某彪、楊某雲及奉某在楊某的吩咐下,將作案工具及其他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物品轉移至甘某家中。案發後,公安機關將楊某等人藏匿的槍支、彈藥及管制刀具予以扣押。3月23日,楊某等作案人員均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害人楊某婷獲救。

2018年2月的一個晚上,楊某、唐某及楊某雲等人在縣城內某酒吧遇到何某。在何某拒絕還款後,楊某及唐某二人各持一支手槍強迫何某歸還300元欠款給楊某雲。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唐某及楊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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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晚,楊某指使唐某在富川瑤族自治縣步行街用砍刀追砍楊某起,導致楊某起的手臂被砍傷,楊某及盤某俊則負責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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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唐某、楊某雲及甘某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結夥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楊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中華人民中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楊某、唐某持槍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楊某雲、楊某彪、甘某、奉某幫助楊飛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毀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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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在實施綁架共同犯罪中,楊某、唐某及楊某雲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某、唐某主動供述公安機關未掌握的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唐某、楊某雲、甘某、楊某彪、奉某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唐某、楊某雲、甘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楊某為達到稱霸一方的目的,糾集唐某、楊某、楊某彪等人,形成以楊某為首,以唐某、楊某雲、楊某彪等人為主要成員的犯罪集團,在富川瑤族自治縣內進行綁架、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是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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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6名被告人

根據楊某、唐某、楊某雲、甘某、楊某彪及奉某各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判決楊某犯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決唐某犯綁架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楊某雲犯綁架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甘某犯綁架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楊某彪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決奉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責令楊某、唐某、楊某雲及甘某共同退賠被害人楊某婷人民幣41890元。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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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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