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新規嚴格規範幼師,再也不用擔心“虐童事件”的發生!

最近由教育部發布的《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讓小編覺得很是高興,這幾年關於幼兒園事故頻發不止,幼兒園的性侵事件,幼兒園的虐待兒童事件,一件件讓人觸目驚心,之前出現的類似“紅黃藍”事件(雖然後面有所澄清,但產生蝴蝶效應),讓小編周邊有孩子的朋友大感不安,每天在小編面前嘀咕“怎麼辦,孩子要上幼兒園了”,到處找人諮詢如何進公立幼兒園。

教育部發布新規嚴格規範幼師,再也不用擔心“虐童事件”的發生!

小編也大為頭疼,按理說私立幼兒園收取高額費用,應該進行更精緻的服務才對,為何屢屢出現這類事件了,小編細細想來,原因有二:

01、犯錯成本低

幼兒園一出事情,最大的懲處辦法就是將老師開除學校,校長公開道歉。而這本省對施暴者而言並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傷害,也就是犯錯成本很低。而且如果學校處理的好,甚至變成了一次不錯的宣傳。有著鐵打的幼兒園,流水的老師。

02、聘用上的漏洞

老師選拔上的漏洞,因為幼兒園或者早教機構,非常缺人,迫於人力的問題,幼兒園或者早教機構被沒有嚴格審查老師的資質和學歷,因為帶孩子本身並不需要太多技術含量,只要有耐心,懂一些知識就可以了,所以導致老師的招聘和選用上非常隨意。

教育部發布新規嚴格規範幼師,再也不用擔心“虐童事件”的發生!

總結下來就是源頭不緊,犯錯懲罰太輕。而教育部剛發的幼兒園教師處理辦法,規定了十二條,適用於公辦和民辦的幼兒園教師。

小編選擇了其中最重要的幾點分享給大家: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育部發布新規嚴格規範幼師,再也不用擔心“虐童事件”的發生!

可以看到國家在逐漸的完善關於幼兒園教師的管理和懲處

尤其是結合之前教育部發布的

關於培訓機構的老師必須要具備教師資格證

也就意味著被情節嚴重的教師不能再從事教師方面的工作。

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不知道網友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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