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麻將桌上起紛爭 揮凳傷人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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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麻将桌上起纷争 挥凳伤人获刑罚

打麻將,是人們閒暇之餘的一項娛樂活動,但是富川男子莫某,卻在打麻將時與牌友歐某因賭資起了爭執並將人打成輕傷二級。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以莫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事情發生在今年8月8日,莫某與歐某、義某及林某四人在富川瑤族自治縣石家鄉某商店內打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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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時許,莫某與歐某因賭資問題發生了爭吵。在此期間,歐某用現場的木凳兩次砸向莫某,於是莫某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用小木凳向歐某砸去,導致歐某面部被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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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歐某被朋友送去醫院治療。經鑑定,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同年8月28日,莫某經公安機關勸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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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莫某經公安機關勸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害人歐某在爭吵過程中兩次持物品砸向莫某,對於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可對莫某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對莫某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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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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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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