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強迫他人承包水庫魚 男子被判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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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迫他人承包水库鱼 男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富川兩男子結伴去某水庫釣魚,沒曾想,二人被水庫承包人陳某等人當場抓包,並被要求以58000元的價格承包水庫內的魚。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陳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1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2日晚10時許,何某及康某在富川瑤族自治縣某水庫洗鴨場時,發現有人在偷釣水庫內的魚,遂打電話通知水庫承包人廖某忠、廖某玖、陳某等人去抓釣魚的人。陳某等人攔住了釣魚的廖某英、周某文,後將廖某英及周某文帶到了廖某忠家裡。隨後,陳某夥同廖某玖(已判刑)對廖某英及周某文進行威脅,並強迫其二人簽訂協議,強行以58000元的價格將水庫內的魚轉讓給廖某英及周某文,時間從簽訂協議之日起至農曆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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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凌晨,廖某英及周某文迫於無奈,在轉讓協議上簽名並寫下欠條才得以回家。之後,陳某多次到廖某英家中索要水庫的轉讓費。2018年9月10日,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2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行與他人簽訂轉讓協議,強賣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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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陳某在廖某英及周某文非自願的情況下,以威脅手段強迫廖某英及周某文承包其水庫內的魚,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法院根據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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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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