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民事监督发现刑事犯罪 一案多效彰显公平正义

正义网宁波1月15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王璇)2015年1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来自宁波华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某的申诉信,事情还要追溯到20年前的一起购房款之争。

1996年2月,华业公司与方某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方某却拒不支付房款。1998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方某应于3月底之前支付购房款。同年4月,因方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华业公司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未能有效执行完毕。至此,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走上了申诉、信访之路。2015年3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此案,华业公司却从江北区人民法院得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该案早已于2005年10月12日执行完毕!

委托代理另有其人,拒不配合问题重重

原来,江北区人民法院所指的执行完毕,是依据其于2005年9月6日作出的一份调解书。在这份调解书中,华业公司以21万元的价款再次将房屋卖给方某,并将该房屋过户到方某名下。但该调解书却赫然显示,华业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并非金某,而是卓某。在仔细查阅调解书后,金某如梦初醒:“这完全是一场骗局!”那么,究竟华业公司是否收到了执行款,卓某又是何人,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2015年6月2日,金某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宁波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作出详细审查。

据调查,卓某原系华业公司工作人员,华业公司于2003年8月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卓某仍以法务部主任身份负责处理华业公司遗留法律事务。2005年6月,卓某从公司离职,对华业公司与方某房屋买卖执行案进行了移交。

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卓某进行询问,卓某一直回避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领取购房款及购房款去向的事实,拒绝配合调查。结合其两次分别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的过往表现,卓某通过伪造授权委托书,侵占购房款的嫌疑很大。承办检察官决定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让真相浮出水面。

承办人多方调查取证,证实购房款被侵吞

承办检察官发现,此前在骆某等诉华业公司民事调解5案中,金某概括授权卓某处理华业小区住户房产遗留问题,但同时金某对每个案件都有单独的授权委托。本案是卓某办理完此5案后处理的最后一个与华业小区房屋相关的案件,且已从华业公司离职,金某对其授权应更加谨慎,不能由此推断出概括委托延展至本案。经技术鉴定表明,本案卷宗授权委托书中金某的签名与样本签名不能认定为同一人书写,金某也否认该授权委托书是其本人签名。

除此之外,本案案卷中起诉状由卓某制作并由其代签方某姓名,诉讼过程几乎都由卓某一手办理。卓某在调解结束后为领取购房款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红色金某私章与卓某代理的上述5民事调解案中金某私章明显不同。在房产交易中心调取的购房合同明显系为办理房产过户所另外签订,所盖合同专用章也被金某所否认。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关银行账户。卓某在多次笔录中均确认将购房款21万元汇入某银行账户,但该账户经查并无大额款项转入。而卓某的农行的进账记录与其从江北区人民法院领取涉案购房款时间相对应。在诸多证据之下,有理由认为卓某伪造授权委托书,通过制造虚假诉讼,侵占(诈骗)购房款之犯罪嫌疑。

嫌疑人被判职务侵占,一案多效彰显司法公信力

2015年11月23日,宁波市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以期立案查明真相。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9月1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卓某犯职务侵占罪,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卓某违法所得21万元,责令退赔给华业公司。

从一起执行监督申请到最终依法宣判,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的银行账目流水对照、委托书签名鉴定、多方调查取证,让嫌疑人的谎言不攻自破。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需要检察官破除万难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监督智慧,也展现了检察机关为民司法、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作风。

“在民事监督中,不仅要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更要综合全局维护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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