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约定包月又反悔,男子强行发生关系:民事违约?刑事犯罪?

卖淫女与嫖客约定包月却反悔,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如何评价?

01 林子,是不是太大了?

【案情介绍】

王老三(化名),30多岁了,仍旧孤家寡人一个。

在外打工的王老三,长夜漫漫无心睡眠,就经常去嫖娼,每次的费用基本都是300元。

后来,王老三就认识朱美丽(化名),二人一见钟情,于是和朱美丽口头约定:每月800元,可以发生四次关系。

学名就是“包月协议”。

卖淫女约定包月又反悔,男子强行发生关系:民事违约?刑事犯罪?

按照协议约定,王老三月初须向朱美丽转账800元,之后再发生关系。

前期,协议执行的很是不错,双方都比较满意。

不过,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一帆风顺,从无意外,往往都是人们的一厢情愿而已。

事实上,意外往往随时会发生。

这不,第三个月就出现了意外。

三月一号,王老三按时转账给朱美丽800元,朱美丽接收转款,双方以行动表示,原来协议继续有效,双方需继续履行。

但是当月六号,王老三到了约定地点,想让朱美丽履行义务,朱美丽竟然突然反悔,想要推翻原来口头协议,明确表示,每次的费用必须是300元,否则就拒绝履行原来口头协议。

王老三当然不同意,钱都支付过了,岂能出尔反尔,合同是有效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不同意?绝对不行!

于是,强行与朱美丽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朱美丽报警。

(本案系真实案件,来源于「究法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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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包月协议,是否有效?

王老三被抓时,感觉特别不可思议,还问公安:

“我和朱美丽有包月协议,她怎么能随意反悔呢?我只不过是让他履行协议内容而已,有什么过错吗?”

真是不到黄河不死心。

到底有没有违法?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就明白了。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我们先来看一下两条法律规定,后面再具体的做进一步的探讨。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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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既可以签订书面的,也可以进行口头约定。

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法律就是这么明确规定的。

所以,王老三与朱美丽口头约定的“包月协议”,理论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实际上是有很大问题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协议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德。

而包月协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与社会公德相背离。

在我们国家卖淫嫖娼,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在我们国家卖淫嫖娼也不是什么传统美德,恰恰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一类活动。

所以包月协议,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问题:其一、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违背社会公德。

结论,特简单——

“包月协议”,无效!

结局,很清楚:拘留,罚款;嫖资没收。

03 王老三,是否构成强奸罪?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研究任何问题,都要在一个框架内去研究,要有标准,才有可能研究出来结果。

想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找到标准。而标准就是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强奸罪,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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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妇女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尽管双方有“包月协议”,双方也已经履行过协议的一部分,但是,这并不代表朱美丽不能反悔。

因为,上述包月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这是其一。

其二,即便包月协议有效,朱美丽也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与何人发生性关系。

也就是说只要妇女不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性的发生性关系。

只要使用强制性手段,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04 常在河边走,恐怕要湿鞋!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法律规定的,也太不靠谱了。

其实,实践中有不少类似案件,最终确实定罪量刑了,而且判的还不轻,多数都在5年左右。

卖淫女约定包月又反悔,男子强行发生关系:民事违约?刑事犯罪?

因为强奸罪,证据的搜集本来难度就相当的大,毕竟这是一个特别隐私的事情。

于是前几年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只要具备两个条件,法院就会认定构成强奸罪:

其一,男的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其二,女的坚决认为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

最近几年随着法治的进步,上述可怕的情况在慢慢的好转。

但是也不能过于乐观。

所以,还是建议大伙都走在大路上,不要老走在河边上。

毕竟,常在河边走,总有湿鞋的时候。

想要不湿鞋,那就多学点法律。

至少,一定要有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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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对法律问题感兴趣,那么,我欢迎您在留言里给我们分享,您对于类似问题的看法,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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