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举报同事“包庇毒贩案”调查

新华网湖南频道9月30日电(记者 禹志明 陈文广) 在湖南省郴州市,一起贩毒案件在破获之后,办案警察意见不一发生争执。数年后,两名办案民警被昔日同事举报,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刑。记者调查发现,2009年的这起“7•18”贩毒案情节跌宕起伏。

警察“包庇”毒贩被判刑

日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侦查员王斌、余菁在办理“7•18”贩毒案中徇私枉法案二审宣判,对王斌、余菁维持原判。在此之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曾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斌犯徇私枉法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余菁犯徇私枉法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6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下午,王斌与余菁在协助黄百炼办理邓波、曹智磊“7•18”贩卖毒品案时,王斌得知邓波系其朋友的“兄弟”,遂决定帮助邓波。王斌告诉余菁邓波是其一个朋友的朋友,请求余菁帮忙尽量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上靠,余菁表示同意。被告人王斌在讯问曹智磊时,采取诱供等方式,暗示曹智磊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贩卖毒品罪判刑要轻,诱导曹智磊作非法持有毒品的供述,曹智磊遂否认之前所作的贩卖毒品以及替邓波贩卖毒品的供述,作出自己吸毒和毒品全部是其持有的虚假供述。王斌根据此虚假供述,重新制作了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将“物品文件持有人”改为曹智磊一人,将邓波从“物品文件持有人”更改为“见证人”,然后分别要邓波、曹智磊签名捺印,邓波因此未被刑事立案,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名立案。被告人余菁在讯问邓波的时候,故意将邓波之前供述的曹智磊向其贩卖毒品的情节予以隐瞒,从而使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立案侦查。

此后郴州市公安局决定重新办理该贩卖毒品案,将曹智磊、邓波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9月1日对邓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逮捕。2010年12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波无期徒刑、判处曹智磊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王斌、余菁提起上诉,经审理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此前,涉入“7•18”案的交警队辅警唐凯已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特警王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情错综复杂

邓波、曹智磊“7•18”贩卖毒品案之所以引人注目,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原郴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黄百炼的不断举报。据黄百炼介绍,2009年7月18日晚,他带协警和保安将正在交易的毒贩曹智磊抓获,随后又在其住处擒获毒贩邓波。此次行动,从曹智磊身上搜查出“麻古一包、冰毒两包。在曹智磊的住处,还搜出麻古2380粒,冰毒、K粉、大麻等毒品6包”。在现场拍照后,黄百炼将抓获的毒贩带回了禁毒支队,并电话报告当时禁毒支队副支队长黄中祥,黄中祥来到支队打开会议室后离去,黄百炼在没有其他警察帮助下,带两名协警现场做了讯问笔录。

在7月19日,王斌、余菁来协助黄百炼办理此案。两人到来后,否定了黄百炼的讯问笔录,将此案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黄百炼介绍,7月21日他发现此案中500克疑似毒品在自己和王斌共用办公室的柜子里不翼而飞。黄百炼要求对此进行调查。

2009年7月30日,接到禁毒支队《关于禁毒支队遗失疑似毒品物的报告》后,郴州市公安局表示,时任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局纪委成立专案组,迅速查清情况、分清案件责任,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7月31日至8月8日对黄百炼控制谈话调查;7月31日至8月12日对王斌控制谈话调查并关禁闭7天,对王斌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针对黄百炼所称“500克毒品”丢失公安没有立案的问题。郴州市公安局表示,经调查后:一是不能证明“500克疑似毒品”来源;二是不能具体查明500克疑似毒品丢失的过程。

此外,黄百炼认为,这次长达9天的控制谈话调查是“非法拘禁”,要求公安局“给一个说法”。对此,原郴州市公安局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黄的控制性谈话,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黄百炼作为“7•18”毒品案主办侦查员,未及时将查缴毒品等证据妥善保管,致使部分案件证据丢失而又无法查清去向;二是,在办理此案时,黄百炼未在其他正式警察在场时,进行调查,违法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9天后,“复出”后的黄百炼再次接手“7•18”案,并要求上级部门派侦查员邓志成协助办案。2010年8月,以邓波为首的贩毒团伙成员5人移送检方起诉。当年年底,5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办案警察实名举报不停息

“7•18”案邓波等在2010年被判刑后,黄百炼认定这完全能判定自己与王斌、余菁谁是谁非。黄百炼向记者反映,王斌、余菁是受黄中祥“指使”才坚持将“贩毒案”往“非法持有毒品案”方向办理。直至王斌、余菁被判刑,黄百炼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两人后面的保护伞没有挖出来”。

“这么大一个事情,如果黄中祥事先看了我的讯问笔录,还指使王斌、余菁将参见办成非法持有毒品案,则涉嫌徇私枉法;如果黄中祥当时未看讯问笔录,则涉嫌渎职。”黄百炼说。

对此,邓志成也表示了认同,在邓志成看来“黄百炼的讯问笔录很清楚,一看就可以确定这是一起贩毒案件,支队分管副支队张黄中祥的问题不能不追究。”

在记者采访时,黄中祥已于2012年调任郴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支队长。黄中祥表示,黄百炼的第一次讯问记录对毒品来源、上下家都没有问清楚,所以才增加别的经验更丰富的警察去办理。

而对于毒贩被抓当晚,打开办公室以供黄百炼讯问后离开现场,黄中祥解释称是因为自己痛风,并且已和黄百炼交代“如果没有调到你下面的人,那么随时打我电话,我再赶过来”。 黄中祥表示,此后他并没有再接到黄百炼的电话。

对于黄百炼认为在查办“7.18”案及举报黄忠祥等后,自己被“免职”是郴州市公安局的“打击报复”。对此,郴州市公安局表示,是因为黄百炼恢复执行职务后5个多月时间,其所任大队一专项行动中工作没有任何进展,在考核排名最后一名,被问责免职,且黄在规定申诉时间内没有向上申诉。

郴州市公安局表示:“郴州市公安局党委对黄百炼同志历年来、历次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明确提出要依纪依规认真查实,还事实真相,无论是涉及到谁,都决不姑息,决不包庇隐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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