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现金贷平台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现问题应该制止而不是“包庇”

律师为现金贷平台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现问题应该制止而不是“包庇”

最近,一起检方起诉律师的案子引起了业界了一片哗然,甚至引起多名律师的声援,而针对这个案子我们采访了一直从事普法宣传的志愿者徐亮,在得知我们采访的目的,徐亮对我们表示,这件事的发生是必然的,而且这起案子之所以引起这么高的关注是因为这件事不但是影响着法律的公正和民生的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

大家也都知道,自我国开始出现所谓的“现金贷”之后,各种法律的纠纷就一直没有断过,主要的是我国的相关部门在2018年12月1日开始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强加监管,在监管之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一度引起相关部门连续发布各种各样的文件,甚至发布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行为规范的通知,可是这些文件不但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反而导致大量的非法现金贷平台更加风控的骚扰债务人及亲属好友,甚至一些只是通过电话的人也没有幸免,而这些违规的行为要说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者顾问不知情,这谁都不会相信。

律师本身就是从事法律的一种职业,而一些律师在为一些非法的现金贷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已经知道他们存在是非法性的,但是这些律师依旧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也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也查到了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在一些现金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些为现金贷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日常的运营中也参与了现金贷的非法活动,这点我们从很多债务人接到的一些律师函或者虚假传票中不难看的出来,而根据反暴力催收维权联盟的调查,在债务人接到的一些律师函中不全部是虚假的,而是还存在着一些律师函真的是从律师事务所发出来的,只不过这些律师函中没有提及是哪家平台和恶意的模糊法律的真正含义。

其实,还有一个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一些律师参与了现金贷平台的催缴工作,而其中的一些催收行为涉及了违反法律和道德,但是他们依旧利用违法的手段继续恶意骚扰债务人,如果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及时的制止这些犯罪的行为,这或许也不会走到今天的这一步,但是,这些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没有去制止这些犯罪行为,而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些律师还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这不仅仅形成了包庇,更是为这些存在犯罪行为的催收人员开罪,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如今,司法部门以及律师协会应该加大律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及时的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对于一些涉嫌违规的律师进行处罚这才是正确的方法,而这起案子更大的关注点是在于债务人与现金贷平台的一个立点,而现金贷平台的存在合规性仍然存在疑问,在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要制止其犯罪行为,这才是一个律师该做的一些事。

其次,根据中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九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说明律师有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这种义务正是律师作证豁免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在接受委托从事委托事务之前,所知晓的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他应首先排他性的成为证人,并有作证的义务,他就不能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因为证人是不可代替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适用律师作证豁免权。

尽管律师作证豁免权在有所体现,但并不彻底,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律师作证豁免这项权利。这是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相违背的。其次,在证人制度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律师作证豁免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再次,没有明确规定免除律师拒绝提供职业秘密时的包庇罪责条款。最后,司法实践中虽然承认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担任证人身份,但律师知晓的职业秘密能否在不同的案件中担任证人身份却没有规定。

注: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应当规定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律师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现其违规或者犯罪行为,作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理应制止其行为,而不是为了保密而包庇其犯罪行为,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那就是我们经常提及了“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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