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问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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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问答精选

内容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问答精选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也即国务院590号令早在2011年就开始施行了,但还是有很多面临房屋征收的市民对现有拆迁行为疑窦重重,不知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拆迁权益,更别说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以下就是相关问答的收录,来看看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吧!或者你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尽情提问,说不定下次收录的就是你的呢。


①湖北襄阳某先生:房子半夜被强拆了,我应该告谁?

北京正山律师团: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过去拆迁多是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再实施拆迁。而新法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②江苏徐州 某先生:以不明名义进行征收,合法吗?

北京正山律师团:不在因公共利益征收范围内的不合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③江西九江 某女士:口头通知要拆迁,不签字,直接拆,怎么办?

北京正山律师团:征收程序违法。

征收补偿需要民众参与,一是要不要征收,什么范围?二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政府必须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④江苏连云港 某先生:律师,可以告诉我xx市xx区拆迁应该怎么补偿吗?

北京正山律师团:法律规定,以市场价为参照。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⑤北京昌平 某先生:我们这儿周边房价四五万,评估价格每平8000不到,我该找谁说理?

北京正山律师团:申请复核评估或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旨在打破由政府单方钦定一家的评估局面,并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山东菏泽 某先生:区领导让我先拆,之后补偿肯定少不了我的,还答应给我更多奖励,可信吗?

北京正山律师团:不可信,不要“丢了习惯捡芝麻”,贪图小便宜。

法律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针对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建议:

最后再给广大征收维权人士提出以下建议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也即国务院590号令早在2011年就开始施行了,但还是有很多面临房屋征收的市民对现有拆迁事实存疑。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房屋是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这也难怪“拆迁”已然变成了“危”与“机”的共同体。“机”在于机会,多少人梦想拆迁一夜暴富,“危”在于拆迁方五花八门的套路,而这篇文章的目的就在于帮助大家认识法律是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但是,法律的运用门槛很高,“找对了律师,你就拥有了最好的司法体系”,因此,找准拆迁律师很关键!专项、经验、口碑,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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