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移門自爆,損失誰來“買單”?

玻璃移門自爆,損失誰來“買單”?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間,某潔具公司向某玻璃公司購買鋼化玻璃,並將該批鋼化玻璃用於由某建設公司承建地產項目的淋浴房與玻璃移門的製作。

潔具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同,其中有一條約定:“若淋浴房與玻璃移門出現質量問題,潔具公司不能及時維修或更換,建設公司有權直接委託他人進行維修施工,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可以按雙倍標準直接從應付潔具公司的該項目款中扣除”。

項目實施過程中,潔具公司製作安裝的部分淋浴房、玻璃移門出現了玻璃自爆的問題,建設公司委託第三方進行了維修,併為此支付相關費用64804元。

建設公司依據與潔具公司的合同約定,要求潔具公司按照維修費用的雙倍即129608元進行賠償。鋼化玻璃自爆的事實及建設公司要求潔具公司雙倍賠償的主張得到項目施工地當地法院的確認,並最終將潔具公司為建設公司施工的尾款110723元予以了扣除。

潔具公司認為,因玻璃公司供應的鋼化玻璃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安裝的淋浴房、玻璃移門自爆,最終給潔具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因而起訴至惠山法院,要求玻璃公司承擔其110723元的實際損失及相應利息。

玻璃公司則認為,其所供應的貨物符合要求,沒有質量問題,潔具公司沒有提供所供貨物的質量問題是由自己造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潔具公司的訴訟請求。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潔具公司向鋼化玻璃公司採購鋼化玻璃用於地產項目的淋浴房、玻璃移門工程,並經項目所在地法院確認,因玻璃自爆,潔具公司按照產生維修費用64804元的雙倍向建設公司承擔了相應責任,並在工程尾款110723元中予以扣除,現潔具公司據此要求鋼化玻璃公司承擔上述損失110723元。因玻璃公司供應的鋼化玻璃存在自爆的質量問題給潔具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潔具公司有權要求玻璃公司賠償。

潔具公司按照產生費用64804元的雙倍向建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屬潔具公司與建設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對鋼化玻璃公司不具備約束力,而潔具公司的實際損失金額經項目所在地法院判決確定為64804元,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據此,惠山法院一審判決:玻璃公司向潔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4804元及相應利息,駁回潔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玻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中,應當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公平和誠實原則開展經營活動,從兩方面正視並化解違約風險: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正如案例中潔具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同時作出的諸如“出現質量問題,將按雙倍標準從應付項目款中扣除費用”等約定,僅是這兩家公司之間的約定。玻璃公司既非上述合同的相對人,在向潔具公司供應玻璃並訂立合同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到會有此損失,故潔具公司與建設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對玻璃公司自然不具備約束力,而應當以經法院確定的實際損失金額為限予以賠付。另一方面,企業經營過程中,簽訂合同時面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應當注意運用法律規定商議予以適當減少,以合理保護企業利益。

供稿單位:惠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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