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縣法院北營房法庭:保全生豬起糾紛 握手言和達協議

提起財產保全,大家熟悉的都是申請人在訴前或原告在訴訟中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最為常見的是對銀行存款、車輛、房屋等進行財產保全,而對於飼養的生豬等家畜申請財產保全的比較少見。

2018年9月20日,興隆縣人民法院北營房法庭在收到原告趙某起訴被告耿某拖欠飼料款訴狀及申請對被告耿某飼養的120頭豬採取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請後,北營房法庭庭長、承辦法官趙一仔細審查保全申請並待原告交納了保證金後作出了保全裁定。

考慮到保全物品的特殊性, 9月21日上午9時,趙一庭長及該庭兩名幹警一同趕往耿某的豬場實地勘察情況。到達豬場後,發現耿某情緒比較激動,稱其所飼養的豬正在出欄的關鍵時期,現在不銷售會提高成本。趙一庭長考慮到這種情況,遂採取了特殊的保全措施,即查封的生豬仍由耿某繼續飼養,如果出售,必須要徵得趙某同意並將生豬銷售款提存到法院。在交流過程中,耿某的情緒逐漸穩定。趙一庭長又繼續給趙某做工作,耐心告知如若一時賭氣,僵硬的進入訴訟程序,判決後申請執行,可能導致耿某飼養的生豬不能適應市場價格,最終執行的價款將無法償還其飼料款。

經過趙一庭長悉心釋法明理,給雙方制定還款計劃及約束被告的條款,最終原、被告達成對14萬餘元飼料款分四次給付的還款協議,握手言和。後趙一庭長及該庭幹警趁熱打鐵,要求當事人趕往法庭製作調解筆錄;為減輕當事人訴累,趙一庭長犧牲午休時間及時為當事人出具民事調解書。該案從保全到調解只用了3個半小時,高速便捷地化解了原、被告雙方的糾紛,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通訊員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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