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過期麵包被獎2毛錢後上訴,當事人:已拿到2000元獎勵


舉報過期麵包被獎2毛錢後上訴,當事人:已拿到2000元獎勵

北青報:剛開始知道獎勵只有2毛錢的時候,您什麼反應?

賈龍:當時第一反應是自己被刁難了,因為我為了這個事前前後後跑了好幾次呢,花的錢也不止兩毛。獎勵兩毛,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我維權的積極性。新的獎勵金已經拿到了,2000左右,按照4%比例給的。

北青報:您對這個結果滿意嗎?

賈龍:可以理解,但談不上滿意。因為按理來說我贏了官司,食藥局就可以選擇在4%至6%的區間內對我進行獎勵,那為什麼不選擇6%?

北青報:食藥監局曾提出您是職業打假人,對此您怎麼看?

賈龍:國家法律上沒有職業打假人這個標籤,當然我也承認,我是一個維權比較多的消費者。作為公民,我有監督食品藥品安全的權利。

北青報:大概是什麼時候開始關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維權?

賈龍:2012、2013年吧,當時媒體上報道比較多,社會上也開始重視食品安全。慢慢地我開始嘗試自己維權,希望能夠給相關企業做出處罰,讓食品生產商、銷售商改掉自己的違法行為。

北青報:我注意到,您參與的大部分案件都沒有請代理律師,是專門學習過相關法律嗎?

賈龍:我不是專門學法律的,但一直很喜歡。開始維權後,一直在翻閱相關法律書籍,也會看案例,聽其他案子的庭審。

北青報:那您目前本職工作是什麼呢?

賈龍:我是自由職業。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於炒股、理財。

0.2元、2000元,這兩個相去甚遠的數字被一袋價值2.02元的麵包聯繫在了一起。1月2日,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信通報了一起行政訴訟的審理情況,這起“打假人”的賞金之爭引發熱議。2017年3月,消費者賈龍(化名)在濟南某超市購買了一袋價值2.02元的麵包,發現已經過期,遂進行舉報,但舉報獎勵金僅為0.2元。

賈龍與負責處理此事的濟南歷城區食藥監部門對簿公堂。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該案時,認為食藥監做出的獎勵適用法律規範不當,判令重新獎勵。1月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獨家對話事件當事人賈龍。據他介紹,該案2018年9月二審結束,法院判決後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獎勵金。

觀點交鋒

賈龍

“光路費也不止2毛錢”

2017年3月13日,賈龍在濟南某超市花2.02元買了一袋麵包,發現過期後,就打電話向所屬區食藥監局投訴。很快,歷城區食藥監局處理了涉事超市,沒收2.02元違法所得並罰款5萬元。此後,賈龍獲得2毛錢獎勵。

此外,賈龍的另一起舉報經槐蔭區食藥監局證實屬實,但僅拿到3毛錢獎勵。“我前前後後跑幾趟,光路費也不止2毛錢啊。”賈龍將兩家食藥監局訴至法院。最近被公開的正是歷城區這起。不久,與槐蔭區的案子也將開庭審理。

賈龍認為,歷城食藥監局根據《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發放的0.2元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在他看來,在已經有最新的全國適用獎勵辦法的情況下,即食藥監稽[2017]67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簡稱67號《獎勵辦法》),食藥監部門不該延用濟南地方性規範文件,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按67號《獎勵辦法》,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重新給予自己獎勵。

食藥監

舉報人系“職業打假”

面對起訴,歷城食藥監局解釋稱,以《濟南市獎勵辦法》作為獎勵依據,一是因為該文件系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規範性文件之間並沒有效力層次之分;三是根據山東省乃至全國相關規定,均授權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考慮到目前濟南市尚未出臺新的獎勵辦法,賈龍的舉報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並無不妥。

法院判決

二審判決重新進行獎勵

賈龍和歷城區食藥監局的官司打了很久。其中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參考《濟南市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考慮到涉案商品貨值金額僅2.02元,歷城食藥監局對賈龍獎勵0.2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賈龍訴訟請求。此後,賈龍提起上訴。2018年9月,濟南中院二審判決該案。 濟南中院認為,依據不同的規範文件,賈龍所獲得的獎勵金額從0.2元到2000元不等,差異較大。“在適用上下級部門規範性文件導致行政行為結果出現較大差異時,應遵循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被上訴人於2017年9月對上訴人實施獎勵時,應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判處歷城食藥監局撤銷原獎勵行為,依法重新作出獎勵。該判決系終審判決。2019年1月4日,北青報記者從濟南中院瞭解到,判決已經生效。

權威解讀

鼓勵舉報 抑制職業打假

如何在鼓勵投訴舉報和抑制“職業打假人”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是近年來困擾許多商家、消費者的問題。不少商家均反映,被“職業打假人”敲詐勒索。另一方面,層出不窮的食品藥品負面新聞,又促使大家希望食品藥品領域多一些較真的消費者,以監督企業、銷售商的經營行為。

對此,濟南中院表示:“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有利於社會健康發展,應予支持;營商企業不生產、不流通偽劣產品,‘職業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礎。”

對於“獎勵可能鼓勵職業打假人”的擔憂,濟南中院表示,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的舉報符合規定時,應遵循誠信原則給予承諾的行政獎勵;對投訴舉報行為予以行政獎勵應結合社會形勢,並與相關政策相一致,在鼓勵投訴舉報和抑制“職業打假人”之間進行兼顧和平衡。

獎勵辦法 應對消費者有利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歷城區食藥監局對上訴人賈龍作出的獎勵行為適用法律規範是否正確。

關於如何選擇適用部門規範性文件問題,濟南中院認為,在優先適用上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同時,還應遵循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原則選擇適用部門規範性文件。

濟南中院認為,行政獎勵應符合誠信原則。67號《獎勵辦法》關於獎勵數額不低於2000元的規定,應屬對舉報人的承諾,若不予兌現,有違誠信原則。

此外,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上訴人賈龍予以獎勵,更加契合當前的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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