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建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肖某寶、肖某興等人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等案經建陽區人民法院審判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肖某寶、肖某興、廖某冬、孫某達、章某禮、肖某、黃某仁、倪某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南平市建陽區潭城街道考亭村等區域內實施了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故意傷害、妨害作證、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中,肖某寶、肖某興為相對固定的糾集者,廖某冬、孫某達、章某禮、肖某、黃某仁、倪某豐為成員。
一審判決
輸
被告人肖某興犯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肖某寶犯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廖某冬、孫某達、章某禮、肖某、黃某仁、倪某豐等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
編輯:政治處文案:掃黑辦審核:倪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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