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字之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只有一字之差,究竟兩者有何區別?快來跟著普法君學習一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哪?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執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綜上比較分析

◆ 認定勞動關係的關鍵是:

1、雙方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個人;2、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標準。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3、勞動者在從屬性條件下從事勞動; 4、雙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徵;

◆ 認定勞務關係的關鍵是: 1、雙方為不具有從屬性的平等關係;2、勞動過程中雙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3、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依據協議確定;

一字之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文字來源 | 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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