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管理规定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和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的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保障需求、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并按照“合理安排时间、避开重点路段”的要求,尽量避开市主城区示范区范围。

第三条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设立通行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秩序大队。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通行证发放范围是向市主城区运输生产生活民生保障必需物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和确需进入市主城区限行区域行驶的机动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应急抢险类: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广电、通信、市政抢修等专项作业机动车;

(二)民生保障类:用于运输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粮油副食及超市配送和汽(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外排、污水厂污泥外运等机动车;

(三)城市配送类:用于报刊、邮政、搬家、物流快递等机动车;

(四)工程运输类: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拉运混凝土、渣土、砂浆及其他运输工程建筑材料的机动车;

(五)企业(仓储、物流)运输类:用于市主城区限行范围内企业、仓储基地、物流园等单位运输货物的机动车;

(六)其他需要办理通行证的机动车。

第五条 通行证的分类、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分为定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定期通行证办理:个人轻型货车申请定期通行证的,可向机动车登记信息所在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其他机动车申请办理的,可向通行证管理办公室申请。

临时通行证办理:临时需进出市主城区限行范围内的,可向进市口防控卡口中队或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

通行证办理应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和所运输货物核定其允许通行的时间、路线和有效期。

(二)申请人申请定期通行证的,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相关大队主管领导进行复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定期通行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或遇有特殊情况,进行告知。

申请临时通行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发放临时通行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或遇有特殊情况,进行告知。

(三)定期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机动车不具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环保未达标、逾期未检验等情形的,申请人持原定期通行证可免于提交材料直接进行审核换发;原通行证遗失的,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办理。

第六条 办理通行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定期通行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车身左前方45度、右后方45度角照片,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临时通行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车身左前方45度、右后方45度角照片及运输货物提货单、送货单,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办理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必须经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合格且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冲洗达标并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号牌及喷涂的放大号清晰、完整;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车辆苫盖达标;柴油货运机动车,排放标准应达到国四(含国四)以上标准。

(三)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的机动车不予办理主城区通行证。

申请办理定期通行证的还应具备: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等情形的;且申请时本记分周期无违法记满12分以上记录。

第八条 可予优先办理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的情形

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的货车,可提供通行便利,优先办理通行证。

第九条 对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根据其危害情节对所属单位、企业及个人采取相应的停用、限办、停办通行证等措施。

(一)未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二)经环保部门检测(包括路检、遥感监测等检测方式)尾气排放不达标的;

(三)运送散装物料未苫盖或苫盖不完全,未进行冲洗,造成道路遗撒或扬尘污染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

第十条 因列入停用、限办、停办通行证等措施名单的单位、企业及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的,持相关证明或材料到通行证管理办公室报备存档,视情解除停用、限办、停办通行证等措施。

第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执行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控措施要求,工业企业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商砼搅拌车等机动车停驶,所持有的通行证不再具备通行权(经市政府审批的民生和重点项目保障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 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的解释权由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2月20日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主城区机动车通行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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