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核能新政解读

美国能源部10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中国民用核能合作政策框架》,专门制定了在10 CFR Part810法律条款下对中国的核能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政策。

10 CFR Part 810到底是什么意思?CFR是《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的英文单词首字母简称。该法规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行政部门在“Federal Register”(联邦公报,简称FR)中发表和公布的一系列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行政法典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美国行政法典的50个主题中,能源正好排在第10位,所以说能源领域的法规是10 CFR。

CFR共50篇,分别代表联邦法规的各个领域,每篇中有若干章(Chapter)。各章通常以法规颁发机构的名称为标题,每章分为若干部分(Part),每部分又分为若干节(Section)。根据美国法律规定,CFR每年至少要补充或重新核对后出版一次。

10 CFR指CFR Title10-Energy。其中第三章标题为能源部,即能源部颁布的。其中有 Part 810,标题是“Assistance to Foreign Atomic Energy Activities”,其中有第1节到第16节的细化内容。在英文网站上浏览了一遍,主要是从防止核扩散和武器控制领域的角度出发,对于向国外出口核能相关技术或对国外人员和机构提供帮助的活动做出了一些限制,包括核材料、装备、数据和资料等等。对一些国家的核能领域援助活动的授权批准一般需要能源部长的书面签署。

受到限制、需要特别授权批准的活动包括:铀和钍的化学转化与纯化;钚和镎的化学转化与纯化;核燃料制造,包括燃料组件和包壳;有可能用于铀和钚同位素分离的技术,包括铀浓缩;核反应堆开发,压力壳内部部件或贯穿件的生产和使用,堆芯功率水平控制设备,反应堆主回路冷却剂控制设备或部件;加速器驱动的次临界装置的开发、生产和使用;重水生产和氢同位素分离技术;乏燃料后处理技术,包括燃料元件、组件和包壳的辐照后检验技术;开发、生产和使用以上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转让。

中国并没有在Appendix A to Part 810 - Generally Authorized Destinations中所罗列的国家或地区列表中,就意味着,中国从美国得到核能相关材料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一直以来都是需要特别批准的(specific authorization)。

美国能源部发布的新政的标题中,明确是“Civil Nuclear Cooperation with China”,理论上,中国只要将与美国的核能合作限制在民用核能领域,比如核电、民用核技术应用,美国是同意对华出口的。只不过,由于铀-钚循环工业体系中民用和军用技术难以区分隔离,所以,根据810条款的规定,对于不在附录列表中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不在其中,而台湾在),任何可能转用于军事目的的技术和装备的出口和转让,都必须得到能源部长的书面特别批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不算是新政,只不过是对810条款的具体化和明确化罢了。

美国能源部网站上,这一页纸的内容非常简洁,分为三个部分:技术出口许可政策、设备与部件出口许可政策和材料出口许可政策。只不过这三部分很不均衡,第一部分26行,第二部分11行,第三部分只有短短的3行。

从军事应用起步的、基于铀-钚循环核能和平利用工业体系,由于在燃料循环过程中有难以严格区分的、可用于军事目的的铀-235和钚-239,所以,核能技术出口国会花费很大的精力用于评估核技术进口国的核材料转用于军事目的的可能性,平添了不和谐的音符。也给国际社会管控核材料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积极发展基于钍-铀循环(钍232转化为铀233再裂变产生能量)的核能和平利用工业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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