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通知停辦獨生證,難壞一家人

獨生子女證丟失後,影響到孩子上學,本以為補辦即可的樊小川(化名)夫婦卻遇到了麻煩,計生部門以相關文件明確不再辦理獨生子女證為由,拒絕補辦申請。

樊小川稱,他和妻子於2011年結婚,2013年10月1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某醫院生育一女,雙方均為初婚、初育。他與妻子均在深圳一家民營企業工作,企業無關於獨生子女優待政策。此前,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生育服務證”時,美蘭區計生委從未向他們夫妻倆宣傳過國家的獨生子女優待政策以及海南省將停止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有關情況,所以一直未辦理該證。

樊小川說,他的女兒將赴異地求醫,為保證治療及時性和有效性,將在治療地入學,該地學校實行積分入學制度,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數優先的優待政策。

2018年5月21日,樊小川向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反映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事宜。2018年5月24日,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樊小川的信訪事宜轉送給美蘭區計生委。同日,美蘭區計生委向樊小川作出《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不予受理其申請事宜。

樊小川認為,他的女兒是在二孩政策落地前出生的,依據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可以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美蘭區計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職責,其行政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他女兒的受教育權。為此,樊小川將美蘭區計生委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美蘭區計生委作出的《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處理意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該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判令美蘭區計生委履行其法定職責,為樊小川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近日,龍華區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計生部門對相關申請不予受理的行為違法,責令計生部門對樊小川夫婦申請的事項予以答覆。判決生效後,龍華區法院向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書。

有衝突時優先適用上位法

據瞭解,庭審期間,美蘭區計生委辯稱,樊小川從未向計生部門提出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其僅是以信訪的方式反映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事宜,並沒有提交任何書面申請資料,計生部門無法根據原告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行政區域內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具有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法定職權。樊小川雖未直接向被告提出書面的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但其以信訪方式提出的要求,應視為提出了相關申請。此外,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7日,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發《關於做好實施全面兩孩政策近期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對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政策。

法院認為,上述通知(下位法)的內容與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位法)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上位法。綜上,龍華區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判後,美蘭區計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訴。美蘭計生委表示,將按程序為樊小川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本案承辦法官鍾垂林庭後表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關係公民權益保護、幸福家庭構建、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在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時,應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審查,促進規範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推進依法行政。

近日,龍華區法院向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書指出,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發的上述通知,屬於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該通知的該項內容與相關上位法規定內容相牴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二、四款的規定,建議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修改或者廢止通知中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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