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蔚縣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
<strong>公 告
<strong>〔2018〕第3號
蔚縣2017年第三批次建設用地於2017年12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轉徵函〔2017〕1435號文下達建設用地批覆,同意徵收我縣集體土地6.36公頃。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批准情況
(一)項目名稱:蔚縣2017年第三批次建設用地
(二)批准機關及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轉徵函〔2017〕1435號
(三)批准時間:2017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公共設施用地
二、被徵收土地情況
(一)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西合營鎮羊圈堡村
(二)徵收土地位置:西合營鎮羊圈堡村東南。
(三)徵收土地面積、地類: 徵收土地面積6.36公頃,全部為建設用地。
三、土地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情況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發〔2015〕28號),本批次徵收土地共涉及蔚縣1個區片,羊圈堡村集體建設用地6.36公頃,位於Ⅳ區片,區片價為106.05萬元/公頃。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共計676.878萬元。
四、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本批次徵地不涉及具體農戶。
五、如對本項目徵地批覆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六、對本公告有異議的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或者裁決。存有異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strong>蔚縣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
<strong>公 告
<strong>〔2018〕第4號
蔚縣2017年第六批次建設用地於2017年12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轉徵函〔2017〕1500號文下達建設用地批覆,同意轉用、徵收我縣集體土地2.6022公頃。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批准情況
(一)項目名稱:蔚縣2017年第六批次建設用地
(二)批准機關及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轉徵函〔2017〕1500號
(三)批准時間:2017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徵收土地情況
(一)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蔚州鎮南張莊村
(二)徵收土地位置:蔚州鎮南張莊村西西、玉泉街東。
(三)徵收土地面積、地類: 徵收土地面積2.6022公頃,全部為耕地。
三、土地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情況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發〔2015〕28號),本批次徵收土地共涉及蔚縣1個區片。徵收蔚州鎮南張莊村土地2.6022公頃,位於Ⅰ區片,區片價為198萬元/公頃,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共計609.0756萬元。
四、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使用貨幣方式安置被徵地農戶。
五、如對本項目徵地批覆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六、對本公告有異議的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或者裁決。存有異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strong>蔚縣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
<strong>公 告
<strong>〔2018〕第5號
蔚縣2017年第七批次建設用地於2017年12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轉徵函〔2017〕1367號文下達建設用地批覆,同意徵收我縣集體土地2.9275公頃。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批准情況
(一)項目名稱:蔚縣2017年第七批次建設用地
(二)批准機關及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轉徵函〔2017〕1367號
(三)批准時間:2017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徵收土地情況
(一)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蔚州鎮南關東村、一街村
(二)徵收土地位置:前進路以南。
(三)徵收土地面積、地類: 徵收土地面積2.9275公頃,全部為建設用地,其中蔚州鎮南關東村2.6025公頃,一街村0.3250公頃。
三、土地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情況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發〔2015〕28號),本批次徵收土地共涉及蔚縣1個區片。其中徵收蔚州鎮南關東村土地0.3250公頃、一街村土地2.6025公頃,都位於Ⅰ區片,區片價為198萬元/公頃。兩村土地補償費共計579.645萬元,該土地補償費中補償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費包含在房屋徵收協議簽訂的總補償費用中,並按照屋徵收協議與地上附著物一併補償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再另行補償。
四、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使用貨幣或回遷房方式安置被徵地農戶。
五、如對本項目徵地批覆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六、對本公告有異議的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或者裁決。存有異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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