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案情介紹:原告郭何群訴被告付國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4135號民事判決:被告付國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何群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付國青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郭何群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付國青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strong>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付國青
性別:男
年齡:3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00608405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陽和村
立案時間:2018年1月11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29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135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2/6162028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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