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龍鎮陽和村付國青借款5萬元不還,速來圍觀!

<strong>案情介紹:原告郭何群訴被告付國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4135號民事判決:被告付國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何群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付國青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郭何群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付國青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strong>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五龍鎮陽和村付國青借款5萬元不還,速來圍觀!

失信被執行人:付國青

性別:男

年齡:3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00608405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陽和村

立案時間:2018年1月11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29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135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2/6162028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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