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解读|为什么市人大连续两年做出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决定》解读|为什么市人大连续两年做出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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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裁判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执行的过程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风险性最高的过程,而且也是胜诉当事人最为期盼、人民群众增强司法获得感最为直接的过程。这是人大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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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通过的《决定》在法院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2017年8月3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从建立和落实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强化执行队伍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五个方面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决定》通过至今,市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要求,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打击拒执犯罪、规范执行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行宣传等方面均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诚信环境。可以说,《决定》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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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问题仍然制约着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解决执行难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靠人民法院一家就能实现。随着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推进,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瓶颈。

一是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偏低。虽然败诉方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行仍占很高的比例,大量的生效裁判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予以落实。因此,需要通过《决定》,突出强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力,以及依法执行生效裁判的重大意义,监督和呼吁社会各界依法及时有效地履行裁判义务,持续提高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有效缓解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二是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主办作用应进一步发挥。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是主办单位。市法院在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任务之后,不仅要保持执行力度不减,执行效率不降,而且要重点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涉及“僵尸企业”的“僵尸案件”,要积极向市委、人大、政府汇报、协调,建立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僵尸企业”破产机制,依法畅通案件出口,积极预防因“执行不能”、出口不畅而导致案件积压,导致人民群众将“执行不能”的压力和责任全部转嫁到人民法院身上,冲销人民法院逐步建立的执行权威。因此,有必要通过《决定》,监督和支持市法院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发挥好主办作用,当好解决执行难的主力军。

三是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需要进一步完善。解决执行难,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一年多来,市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和社会参与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由于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社会系统性工程,各相关单位在配全支持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中发展还不平衡,因此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必须进一步巩固,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体制机制,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重要支撑。

四是部分公职人员带头履行裁判义务的意识有待提高。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能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关系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市委书记张战伟曾在《微信济源》群中公开向全市党员、公职人员喊话,要求全市党员、公职人员要在遵法守法、崇德向善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在履行法律责任义务方面发挥积极带头作用。然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部分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裁判生效后未主动履行义务,在进行执行程序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裁判义务,支持人民法院执行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案件,有必要以《决定》的形式,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是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力度应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抓手,从执行工作实践和打击拒执犯罪的效果来看,不仅促使大批案件结案,而且在全社会形成了有效震慑,对解决执行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打击拒执犯罪的程序来看,法院主要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因此,有必要通过《决定》,监督和支持市法院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大通过公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形成自诉和公诉齐头并进的局面。

六是人民法院执行宣传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不仅要通过执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而且要同时重点突出对“执行不能”及“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法律依据的宣传,让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执行工作,正确对待“执行不能”,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的风险意识,自觉承担“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如果说2017年《决定》是全方位对解决执行难提出要求的话,2018年《决定》则是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强化,这也再次体现了济源市人大长期以来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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