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隆林重大“六合彩”網絡賭博案21名被告人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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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隆林重大“六合彩”网络赌博案21名被告人均获刑!

日前,由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等21人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獲一審判決。

案情重現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張某通過註冊六合彩賭博網站會員參與網上六合彩賭博,後通過賭博網站管理人員介紹,成為“新金沙”賭博網站(已查封)的總代理,並持有該賭博網站的股份,該賭博網站以六合彩下注為主要賭博方式,每週週二、週四、週六或週日共開獎三期,下注方式有特碼、生肖、色波、大小、單雙等,不同投注方式對應不同的賭博賠率。被告人張某成為總代理後,為了獲取提成(亦稱為暗水、水錢、回扣),積極發展下線,經被告人張某發展的下線在該賭博網站參與賭博也可以按照不同賭博方式拿到8%至13%不等的提成。每期由最底層代理將收取到的投注及賭資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帳等方式上報給各自的上線,逐級上報至有該賭博網站帳號的代理進行投注,每名下線為其上線收受六合彩賭注,按照賭客下注的不同方式都可以從中獲得賭資數額3%至10%的提成。自2017年至案發,先後有被告人黃某函、黃某規等20人成為代理,接受賭客投注。接受投注賭資數額1萬元至305萬餘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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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指控,二十一被告人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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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二十一被告人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十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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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決:二十一名被告人均犯開設賭場罪。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及其他量刑情節,判處其中二十名被告人七個月至三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至十二萬元不等。判處其中一名被告人管制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其中有明顯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十一名被告人予以宣告緩刑。

判了!隆林重大“六合彩”网络赌博案21名被告人均获刑!

文 字:吳 豔

編 輯:吳 豔

審 核: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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