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霄兵:民辦教育界輿論場的中心將指向哪裡?

孫霄兵:民辦教育界輿論場的中心將指向哪裡?

新民促法從2016年11月7日頒佈,到2017年9月1日實施,一直到今天,社會上更關注的是民辦教育的經濟政策,質量政策被關注的很少。包括實施條例、地方實施辦法及過渡辦法等,都有屬於在民促法範疇法律體系內的經濟政策,這些經濟政策的出臺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也可以說是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

當前民辦教育經濟政策趨勢

第一,分類管理。新修訂的民促法這樣規定,民辦教育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非營利和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不設立營利性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非營利性的舉辦者,不得獲取辦學收益,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營利性民辦學校性質上類似辦一個公司,可以有收入,可以有收益。

第二,商業品牌的開發。民辦教育機構可以使用同一品牌,進行產品開發和商業連鎖。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可以進行社會合作,開發產品市場。

第三,信貸政策,沒有分營利和非營利。民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就是可以借錢給民辦學校。過去,按照擔保法、教育法的規定,學校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要到銀行去借錢。但事實上,很多銀行搞了質押,實際上質押就是使用收費權貸款。

第四,融資政策。上一輪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放開民辦學校融資,舉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設立公益性基金舉辦營利性學校,所募集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辦學,不得擅自改變所募集資金的用途,並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入學關聯的費用。

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六十條也有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民辦學校可以以知識產權等進行融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基金會等法人組織,可以利用自身資產或者向學校提供的服務等合法權益,進行融資,用於學校發展。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對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的機構上市進行了限制。營利性幼兒園不能上市。那麼其他領域目前來看還不受影響。很多的舉辦者紛紛來打聽,今後的營利性的高等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會不會限制?目前還沒有這個跡象。

第五,收費政策。民促法規定,營利性的是市場收費機制,非營利性的政府制定統一標準。2016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的“30條”,即《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營利性的是市場收費機制,非營利性的也將過渡到市場收費的機制。按照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於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承擔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政府限價。由於管理權在地方,還要看地方具體的管理要求,這方面,有的省已經提出了意見。

第六,薪酬政策。原來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舉辦者可以依照學校章程獲取薪酬,這是一個對舉辦者的利好。舉辦者辦一個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不能提取回報,不能獲取分紅,但是可以拿工資,工資是多少?沒有規定。舉辦者或校長拿了薪酬並不違法。

第七,變更收益政策。原來的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並不得從變更中獲得收益。比如辦一個非營利性的學校原先花了一個億。現在舉辦者年老退休或有病不辦了,把學校轉給其他的舉辦者可以不可以?可以,民促法提出可以依法變更。但是變更的時候,原先辦學成本一個億,現在要賺一點,轉賣兩個億,行不行,不行,不能夠取得收益。但是有個特殊情形,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者約定變更收益。現有的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本條例所指現有民辦學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關於修改民促法的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就是老人老辦法。2016年10月前的民辦學校,可以約定變更收益。但是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而且要報批。

第八,關聯交易政策。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規定舉辦者與民辦學校進行合法關聯交易,但要進行信息披露,要接受監管和審查,關聯交易就是舉辦者和相關市場的主體進行了關聯的交易,這種交易在經濟行為中有它的好處,就是它不經過複雜的招標、談判這些過程,節省了交易成本,但是負面的作用是它容易產生違規現象。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肯定的關聯交易的成立和存在,我覺得是一個政策放寬的信號,但是要求要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

第九,限制公辦學校舉辦營利性或某些領域的民辦學校。總之,公辦學校的大中小學辦民辦學校不得獲取收益。全國各地都有公辦名校掛個牌子就一年收幾百萬元,這樣下去公辦學校不是成為營利主體了嗎?這要不得,所以法律法規要進行限制。

第十,集團化辦學的政策。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不得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非營利性的學校,引起了上市的教育公司的大幅震動。總之,營利教育機構集團化辦學不得控制非營利學校。

民促法和實施條例以及地方、部門政策的銜接

首先,要堅決落實法和條例的規定。實施條例修改最後定下來就要堅決執行,特別是部門政策和地方政策要做好銜接,要依法辦事。

第二,要正確理解立法的原意。只能用法律去解釋政策,不能以政策解釋法律。有的地方用原來的政策去解釋今天的法律,這是不對的。

第三,應當堅持優先發展的政策。地方和部門政策首先要盡力扶持促進民辦學校的生存和發展,為此提供支持,這一政策要比規範政策處在更加優先的位置。如果沒有發展起來,任何規範都沒有了基礎。

第四,要講平等。一是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要平等;二是在新法的環境下,營利和非營利性學校也要平等一致。營利學校和非營利學校都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兩者都要受國家法律保護。

最後,營利性學校要防止低層次滾動發展。美國的營利性學校,一般都是在本科專科領域,往往就是招生收費,畢業再招生,再收費,不停地滾動。舉辦者把學費賺走,學校的資產沒有改善,質量沒有提高,設備沒有更新,教師質量沒有提高。這樣的行為就會被社會以及管理部門認為是過度逐利的行為,會引起政策上的反彈,所以要出臺一些辦法來限制過度盈利。

總之,立法的根本旨在促進教育發展,而不僅僅是讓舉辦者營利,當然,舉辦者也可以營利。但在經濟政策和質量政策之間,從辦教育的角度來講,最重要的還是質量政策。

因此,在考慮資本因素、投資因素、經濟政策因素的時候,一定要把質量的提高、教書育人、立德樹人作為整個民辦教育界關注的最中心點。所以,今後民辦教育界應該聚焦研究如何提高辦學質量、教師質量、設施設備的質量、學生培養質量,讓對質量的關注成為輿論場的中心,從而給全社會釋放積極的信號。

作者 | 孫霄兵,系中國戰略學會執行會長,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原司長。

文源 | 人民政協報教育在線週刊。內容有刪減,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編排 | 雲箋羽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