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3

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3

九、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3日、24日,被告人许某某(未满15周岁)因走路姿势、发型等遭到同为某中学学生的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不满、指责而心生怨恨扬言要殴打林某某。2014年9月24日下午课间,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翁某某以及在校生宋某、吴某、陈某某等人将被告人许某某约至该校教学楼厕所,许某某返回宿舍携带一把水果刀赴约。在厕所内,被害人林某某及陈某某等人用手打、用脚踢被告人许某某。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在遭到围殴的情况下,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翁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对本案具有过错,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翁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中学作为管理者未能发现分属不同班级的多名学生在上课期间聚集在厕所滋事,并致许某某持械刺伤黄某某、翁某某,某中学对该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中学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别赔偿黄某某、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同学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学校中,同学间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未成年人在自控能力薄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许某某性格内向,不爱与家长、老师沟通,在受到同学言语挑衅后,一时冲动刺伤同学,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应当通过双方自行协商或者报告老师、告诉家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意伤害事件,学校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十、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的一天,在武平二中就读的吴某某(另案处理)与隔壁班的同学钟某某(另案处理)因为一女同学争风吃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于3月21日下午到武平县城树子坝公园打架斗殴。后吴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另案处理)叫人并带上工具帮忙打架。同月21日下午,张某某便邀集被告人帮忙打架,并请被告等人在二中附近饭店吃饭喝酒。接到电话的四被告人来到树子坝公园靠近水闸桥边的空地上等候。十分钟后,吴某某来到树子坝公园。当日下午5时许,吴某某看见钟某某带人从水闸桥边走过来后,吴某某持镀锌管立即冲上前去殴打钟某某,钟某某见状立即跑开。随后,张某某持棒球棍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追赶钟某某,在不远处的被告人王某看到钟某某往他方向跑来,便跑过去将其拦下并撞倒在地。被告人肖某、刘某某等人上前用镀锌管殴打钟某某,致其T2、3左横突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钟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4年5月7日、9日、13日、19日,四被告人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先后到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投案。

(二)裁判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受他人邀集后,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应对四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可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会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争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谙世事的同窗学子因小事,为面子,逞强好胜,相互约定并纠集他人在城区公园持械聚众斗殴的案件。纠集的人员涉及城区好几所中学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爱面子、讲义气、讲情面,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三思而后行。在酒足饭饱后,对纠集者言听计从,不问事件缘由,在他人邀集下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触犯刑律。实践中,屡屡发生的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的案件,一些已成年的触犯刑律被处罚者也会因讲江湖义气等而一同走上法庭的被告席被追究刑责,不乏其者。法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四被告人系未成年学生的特点,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予四被告人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十一、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黄凯文、魏某某伙同张凯(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爬墙进入福建省顺昌中等职业学校,由被告人魏某某到学校电子阅览室内,先后将该校数名学生骗至学校食堂后面,被告人黄凯文、张凯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抢走郑某人民币10元、胡某人民币120元,其余学生因身上没有钱而未搜到财物。后赃款被三人共同挥霍。

(二)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黄凯文、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凯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凯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其中,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案时均不满18周岁,均是农村家庭出生,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忽略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十二、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周敏(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未成年)因争抢女友一事产生矛盾,2013年1月17日9时许,周敏得知陈某某在南平市农业学校时,便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未成年)等人一同前往学校殴打陈某某,在学校后门斜坡处遇上陈某某时,周敏先冲过去用砖头往陈某某头部砸了一下,杨某某随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继民背部划伤,在陈某某跑至学校攀登桥处时,周敏又冲过去打陈继民,杨某某亦拿起砖块往陈继民头部砸了一下。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继民因外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左背部一长11.5cm创口,均构成轻伤。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年4月27日杨某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偏重,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2日经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案人周敏归案后先行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某又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继续治疗费损失共计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事发校园,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被害人系在校生。被告人受他人蛊惑,盲目讲朋友义气,持凶器在校园内伤害未成年学生,可酌情从重处罚。虽具有多项法定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处罚,在本案中亦使用匕首伤害他人,其性格冲动,做事欠考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小事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偏重,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管和教育的职责,其本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被告人杨某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测评得出的结论亦为:被告人杨某某心理年龄尚小,容易沉浸在自我世界中,自我约束能力弱,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故本案适用实刑更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校园内青少年犯罪一瞥 规则教育刻不容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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