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態勢


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態勢

黑惡勢力犯罪是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毒瘤”,對黑惡勢力犯罪懲治的力度、廣度和深度,是反映一個地區社會治安狀況的“晴雨表”。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了全面部署。在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了動員部署,強調堅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切實增強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責任感、緊迫感,把這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1]

筆者認為,中央此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區別於以往歷次“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僅側重重點打擊,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而且更注重標本兼治,一方面將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另一方面注重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為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提供堅強組織保障。由此也就抓住了影響中國基層政權穩定、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牛鼻子”,從而賦予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更宏大、更深遠的意義。

此次專項鬥爭為期3年,也充分表明中央對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態勢、現狀的冷靜、清醒認識,對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有客觀務實的判斷。

鑑於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實事求是地評估和判斷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態勢,在此基礎上才能準確理解和把握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初心,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應對措施。

公允地說,我國政法各機關近幾年通過持續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一些浮在面上的、組織嚴密、暴力突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黑惡勢力犯罪集團(團伙)明顯減少,黑惡勢力犯罪基本得到控制。但是,與中國基層治理還不夠完善相伴隨的,黑惡勢力在一些區域或者行業內仍然存在,且新滋生的黑惡勢力犯罪為逃避打擊,在組織形態、人員組成、犯罪手段、涉足行業領域等方面呈現出一些新態勢。

一、黑惡勢力向政治領域滲透的方式多種多樣,千方百計拉攏腐蝕黨政幹部為其保駕護航,對我國政權建設的侵蝕加大

黑惡勢力犯罪區別於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黑惡勢力千方百計拉攏腐蝕黨政幹部,從而將其作為靠山、“保護傘”,逃避打擊、尋求保護。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問題,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並未作出明確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在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的四個特徵時,將“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規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第三個特徵,即通常所說的“保護傘”特徵。

該《解釋》出臺後,有關政法部門對於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是否應當將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活動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作為必備要件存在不同認識。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通過立法解釋,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即“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如果沒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是難以實現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情形。”[2]而將“保護傘”特徵由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必備要件調整為選擇性要件。

但誠如學者所言:“中國大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有一個非常顯著的特點,就是它對官方特別是警方的腐蝕、滲透以及與其相互勾結……最危險的是官匪勾結或官匪一家,形成黑金政治。事實證明,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賴以存在和發展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它制約著黑社會犯罪組織發展的規模、速度以及賴以存續時間的長短。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的嚴打鬥爭和專項鬥爭,但是,一些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依然能夠持續存在達數年甚至20多年之久,原因就在於此。”[3]當前,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一個顯著態勢依然是無所不用其極地向政治領域滲透。

一是千方百計向我國權力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滲透。黑惡勢力為了“更安全、更可靠”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往往不擇手段拉攏腐蝕個別黨政幹部,尋求“體制保護”。如山東青島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這起案件中使人震驚的不是抓獲多少‘涉黑’人員,而是在這起案件中有14名公安民警被查處。據說還有10名處級領導及眾多民警。這些人成了公安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嚴重影響了青島市公安隊伍的整體形象,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公信力。”[4]再如,遼寧省某市宋某某、任某某兩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腐蝕當地黨政幹部60餘人,涉及公安、檢察、法院、國土、交通、建設、稅務等10餘個部門。鑑於此,《通知》明確把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作為打擊重點。

二是黑惡勢力與腐敗問題相交織,少數國家工作人員甘做“保護傘”,謀求形成利益共同體,危害我國政權安全。當前,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為滿足個人私慾,甘與黑惡勢力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複雜的經濟合作、政治聯合的利益捆綁關係。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甚至以結交“黑道”上的朋友為榮,甘做黑惡勢力的後盾。某省某市法院原行政審判庭庭長韓某某積極為當地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出謀劃策,利用自身專業法律知識幫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制定格式化借貸合同,精心設計抵押擔保程序,使非法放貸合法化,對逾期不還債的,韓某某枉法裁判將抵押物判給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合同法官寫,糾紛法官斷”的“一站式服務”,恣意妄為,濫用司法權力為黑惡勢力保駕護航,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蛻變為“黑老大”。為獲取更大的利益,個別國家工作人員不再滿足於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角色,而是主動“扛大旗”“拉隊伍”,披著合法外衣,行違法犯罪之事。如某省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關某某是當地公安局巡警大隊原大隊長,將馬仔安排進城區公安局巡警大隊任職,以巡警大隊名義在該市收取娛樂場所保護費。

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態勢

二、黑惡勢力處心積慮地謀取政治光環,妄圖參政議政

一般說來,黑惡勢力頭目在以非法手段完成原始積累後,為逃避打擊,或者為了增強自身及開辦公司、企業的合法性,多憑藉雄厚經濟實力,打著發展地方經濟、慈善捐款等旗號,千方百計撈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紅頂子”,通過戴上政治光環以遮蔽自己違法犯罪的案底。據筆者不完全統計,近幾年,在全國剷除掉的涉黑惡勢力犯罪組織中,至少有200名組織頭目或者骨幹成員具有不同層級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

一方面,黑惡勢力頭目通過撈取“紅頂子”以攫取更大經濟利潤或者尋求非法庇護。當前,一些黑惡勢力利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頭銜,在獲取項目、承攬工程上恣意加以展示利用,以獲取巨大經濟利益。一些黑惡勢力則試圖藉助上述政治光環尋求非法庇護。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這一原本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制度安排,被一些黑惡勢力加以瘋狂利用,通過竭力獲取人大代表資格以保護其違法犯罪活動。如某省某市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徐某某、陳某某均是該市人大代表,該犯罪組織實施的4起刑事案件均被徐某某利用其人大代表身份施加壓力,迫使受害人私了。

另一方面,黑惡勢力通過撈取“紅頂子”妄圖參政議政。如在劉漢、劉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劉漢本人是四川省商會副會長、第九屆四川省政協委員、第十屆和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常委,而組織成員之一的孫曉東則是四川省人大代表、綿陽市人大代表、德陽市人大常委。黑惡勢力處心積慮地謀取政治光環、妄圖參政議政的態勢是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的嚴重挑戰,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挑戰,觸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底線,必須依法嚴懲。

三、通過“黑金政治”向農村滲透,

插手農村基層政權


近幾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新農村建設也在不斷推進,在土地徵用、房屋拆遷、項目建設、土方工程、礦山採石等行業領域都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而我國基層政權建設不夠完善,農村管理和警務資源相對薄弱,黑惡勢力趁虛而入。

根據某省公安廳的統計,該省打掉的黑惡勢力團伙,涉足農村的佔40%左右,且有增多趨勢。黑惡勢力向農村滲透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直接出面競選村官或者扶植控制村官充當代理人。一些黑惡勢力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通過以暴力手段毆打恐嚇村民,或者藉助家族宗族勢力,乃至以賄選等手段插手基層選舉,爭當村官。在把持基層政權後,使用暴力手段對有異議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發展保駕護航。

第二,大肆侵佔農村集體財產。黑惡勢力一旦把持村“兩委”,便大肆侵佔集體財產,變村“兩委”為“家天下”,變村產為“家產”,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例如,山東省淄博市依法懲處的涉惡類犯罪集團頭目高某某,其在任村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村集體各類補償款13餘萬元。此類案例不勝枚舉。鑑於此,《通知》明確將“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作為打擊重點。“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嚴懲農村“兩委”等人員在涉農惠農補貼申領與發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徵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撫、生態環境保護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恃強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犯罪行為。

第三,破壞農村治安穩定。黑惡勢力通過“拳頭政治”把持村務,以暴治良,製造事端,特別在一些勞務輸出大省,留守婦女、兒童多,一些黑惡勢力大肆實施強姦、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了農村的治安穩定。如某省某縣一村村主任劉某某等3人,在把持村級政權後,縱容團伙成員四處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巧立名目向村民收取各種費用,借村裡名義進行非法土地徵收和拆遷。鑑於此,《通知》明確規定要重點打擊“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態勢


四、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

“軟暴力”犯罪突出,再生能力強,

社會治理的壓力加大


當前,黑惡勢力犯罪組織(團伙)頭目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現象顯著降低,更多地隱藏在幕後,通過組織、指使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依仗以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樹立的“惡名”實現非法控制的現象增多。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在犯罪手段上,採取“軟暴力”實施犯罪明顯增多。黑惡勢力多采取圍而不打、打而不傷、傷而不重等手段,或者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達到犯罪目的。例如,在非法討債問題上,前些年黑惡勢力時常採取非法拘禁、暴力毆打等手段,現在則多采取頻頻打電話、上門找家人談話、潑油漆、潑大糞、堵鎖眼、貼身跟蹤等“軟暴力”手段進行非法討債,遊走於法律邊緣。鑑於此,《指導意見》專門就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作出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第二,黑惡勢力犯罪組織(團伙)發展週期短,“割韭菜”現象突出。從近幾年剷除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態看,黑惡勢力發展週期明顯縮短,往往長則兩三年,短則幾個月,即發展成型,比以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週期明顯縮短。每當盤踞某一行業、某一地區的黑惡勢力被打掉後,很快便滋生新的黑惡勢力。鑑於此,《指導意見》重申了“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會議紀要》)精神,明確規定:鑑於惡勢力團伙和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防止黑惡勢力鑽法律政策界限,逃避打擊。

第三,組織形式合法化,頭目幕後化,組織成員更新換代快特徵明顯。以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多內部結構較為嚴密,一般有三級或三級以上的垂直權力結構,且上級對下級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內部大多存在著一些亞文化規範,並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但目前相當一部分案例顯示,黑惡勢力為規避刑事打擊風險,組織形態明顯呈現出隱蔽性趨勢,即通過註冊公司、企業,以合法的包裝作為涉黑組織的幌子,利用合法身份進行掩護和“漂白”。組織者、領導者不是依靠所謂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幫規、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或者依靠明顯的暴力手段,而是通過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過節費,或者讓一些骨幹成員參與經營活動分得紅利,以及利用公司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層級關係來管理組織成員,控制組織成員為其效力。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不再直接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是臨時組合調配不同社會閒散人員,或者僱傭人員參加違法犯罪活動,一些地區甚至形成專門的打手勞務市場。這些人員相互間並無密切聯繫,有的受僱人員甚至連為誰受僱出場都不知道,在實施某起犯罪時,被糾集的人員一哄而上,作案後立即散去,造成組織結構鬆散的表象。需要指出的是,針對這一新態勢,《指導意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範圍又作了進一步調整。

五、涉足行業領域越來越廣,

千方百計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

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安全衝擊加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經濟特徵。《2009年會議紀要》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依據上述表述,無論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惡勢力,均需要通過涉足一定的行業領域,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從而實現非法控制或者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從實踐看,黑惡勢力初期往往靠暴力起家,以搶劫、綁架、“看場子”(提供非法保護)、收取保護費、代人討債、敲詐勒索等方式完成原始積累。待黑惡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特別是在一定地區和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後,會更多地實施非暴力犯罪,例如通過金融犯罪、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走私等方式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或者以形式上的合法經營為掩護,廣泛涉足房地產、礦產資源、交通運輸等高利潤行業,並以多種手段排擠、打擊競爭對手,獲得壟斷地位,走“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道路。當經濟實力達到一定程度後,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會以公司、企業等合法外衣作掩護,通過合夥、入股、併購等方式將違法所得與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產相互混合,或者把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等手段將黑錢“洗白”,造成一種來源合法、手段正當的假象。

一方面,傳統行業領域依然是當前黑惡勢力滋生髮展的重災區。長期以來,由於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城市拆遷、礦產開採、文化娛樂等傳統行業領域具有門檻低、成本小、管理弱的特點,易被黑惡勢力侵入、壟斷,成為其發展蔓延的重災區。鑑於此,《通知》明確將“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作為此次掃黑除惡的打擊重點。

另一方面,黑惡勢力犯罪與黃賭毒違法犯罪合流明顯。根據筆者隨機抽取的32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所作的統計,涉黃賭毒的高達83%。黃賭毒等地下經濟巨大的非法獲利空間,特別是賭博的高收益,促使黑惡勢力趨之若鶩。例如,在劉漢、劉維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劉漢和劉維為謀取非法利益,於1993年至1996年,在廣漢市平原實業公司開設聖羅蘭遊戲機廳,從事賭博活動。1997年至2008年,劉維先後在廣漢市大西園遊戲機廳、乙源實業公司飲料廠等地開設賭博場所,非法獲利累計數千萬元。劉維於1996年4月至11月,強行向廣漢市大西園賭博遊戲機廳經營者陳紹文等人收取“保護費”10萬元。1997年4月至1999年,劉維等人強行向廣漢市大都會賭博遊戲機廳經營者陳紹文等人收取“保護費”,並強佔股份,勒索陳紹文等人共計數百萬元。在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聶磊等人通過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一百多名婦女賣淫,非法獲利數億元。鑑於此,《通知》也把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作為此次打擊重點。

三是開始涉足金融等新行業領域,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近年來,隨著國家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在一些監管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的金融領域,黑惡勢力乘虛而入,攫取暴利,破壞金融秩序,製造金融風險,威脅經濟安全。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行影響下,一些黑惡勢力借國家放寬小額房貸業務之隙,開設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等地下錢莊,通過高利放貸、惡意討債、虛假訴訟等手段強佔公司企業,有的投入銀行、房地產等領域,通過組建合法企業將黑金洗白。2015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報告》將我國黑惡勢力犯罪列為當期洗錢威脅僅次於毒品犯罪的主要上游犯罪。鑑於此,《通知》也將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作為懲治重點。

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的基本態勢

六、境內外相互勾連,

跨境、跨國有組織犯罪情況突出


根據《聯合國打擊有組織犯罪公約》對於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界定,有組織犯罪集團“係指由3人或多人所組成的、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為了實施一項或多項嚴重犯罪或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的有組織結構的集團。”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一些有組織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活動也越來越多呈現出跨境、跨國特徵,從而呈現出全球性質。特別是世界各國刑事司法和執法能力不平衡,客觀上造成犯罪成本因犯罪組織地點不同而存在較大區別。為減少遭受打擊的可能性,一些有組織犯罪集團通常在犯罪風險、成本較低的區域設立據點,從而逐步坐大成勢。改革開放前,由於我國實行嚴格的出入境管控,境外黑惡勢力很難滲透到境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即使偶有進入,也沒有滋長的空間。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大門逐步打開,特別是對外貿易、出入境人員流動加大,跨境、跨國有組織犯罪情況近幾年較為突出。

一是境外黑社會組織向境內滲透加劇。隨著境內外交流日趨頻繁,美國、日本和香港、澳門的黑惡勢力成熟的組織架構、“先進”的管理經驗,已被境內一些黑惡勢力照搬模仿。例如,自2014年以來,廣東惠州打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即有被香港“水房”“和勝和”滲透的情況。廣東深圳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香港黑社會“新義安”成員的影響下,成立深圳沙井“新義安”,網羅骨幹多人,資產逾十億元。境外黑社會組織通過入境發展組織成員,把內地作為實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避風港,加劇向境內滲透,進行跨地域、跨境犯罪。

二是境外“設套”,境內敲詐勒索現象頻出。近幾年,我國各地頻繁出現黑惡勢力在澳門等地經營賭博場所,威逼利誘本地商人前往,欠債後暴力追討或者據此實施敲詐勒索、綁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韓國濟州島、菲律賓等境外賭場也成了境內涉黑成員的藏匿場所。鑑於此,《通知》明確將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作為打擊重點。

總的看來,當前中國黑惡勢力犯罪呈現出的新態勢,是我們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此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現實和歷史意義,準確把握當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打贏這場攻堅仗,給社會環境來一次徹底“大掃除”的基礎,也是我們有針對性地採取應對措施的先決條件。

黑惡勢力犯罪態勢無論如何變化,其自身的非正義性決定了最終必將走向滅亡。

我國學者在總結近代中國上海黑社會的生存、滋長及覆亡的過程後指出:“作為一個特殊的寄生群,黑社會靠著貪婪地吮吸城市市民的血液而生存;作為一個社會的亞文化群,它的存在又釋放著大量的毒素,每日每時地抗衡與改造著它周圍的主體社會文化結構,損害著社會肌體的健康。這一切犯罪行為所勾畫出來的一幅幅魔道世界的畫面,使我們能形象地感受到這一點。因此,作為一種極端的社會破壞力量,黑社會這個存在,最終必然要受到歷史的譴責和判決,這是毫無疑義的。”[5]

建國後,“有著久遠的歷史和社會根源的匪禍,曾經使舊中國的歷代政府大傷腦筋,其中尤以湘西、鄂西和廣西的匪患為甚。解放初期,全國有二百萬土匪,殺人放火,殘害人民。經過剿匪、鎮反,這些盤根錯節的匪患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被根除。而長期在城市中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的黑社會勢力,也在鎮反中被摧毀,銷聲匿跡。社會秩序空前安定,人民群眾交口稱讚,說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功德無量。”[6]

時至今日,我們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多措並舉,持續發力,伴隨著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的不斷完善,黑惡勢力滋生的空間必將被大幅度壓縮,從而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注 釋:

[1]本報評論員:“堅決打贏‘掃黑除惡’這場硬仗”,載2018年1月25日《人民法院報》。

[2]胡康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3]何秉松:《中國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第一卷)》,群眾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172頁。

[4]張同貴:“青島〈聶磊涉黑〉案件的警示”,載2012年1月23日《承德日報》。

[5]蘇智良、陳麗菲:《近代上海黑社會》,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第318-319頁。

[6]逄先知、金衝及主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上),中央文獻研究室2004年版,第113頁。

(作者:張向東;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來源:《人民司法(應用)》2018年第25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