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南充公檢法聯動打擊“拒執”犯罪

“今年全市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4099人,公開曝光6826人,限制高消費6427人,限制出境203人。”5月22日,在四川南充市公檢法聯合召開“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上,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鑫平向參加新聞發佈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新聞記者介紹。參加新聞發佈會的領導除劉鑫平外,還有南充市公安局副局長趙明、南充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利平。

劉鑫平介紹,南充市委政法委多次牽頭召開全市執行聯席會議,協調公、檢、法機關在打擊拒執方面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互通信息,蓬安縣、嘉陵區等縣(市、區)在打擊拒執方面已經建立聯動機制。

公、檢、法機關聯合發佈《關於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及打擊拒執刑事犯罪的通告》《關於規範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刑事案件的證據指引》等文件,對辦理拒執罪案件的證據材料、職責分工、銜接協作做出了明確要求,加大了聯合打擊拒執犯罪的力度。

南充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犯罪

趙明介紹,關於拒執罪,公安機關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立案,並及時偵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能夠及時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標準的,在收到移送線索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書面意見向人民法院進行反饋,由人民法院及時組織人員研究。公安機關對不構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進行懲戒的,收到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後,及時發出協查通報,組織力量進行查找。公安機關發現行為人應當立即進行控制的,及時將其送交至被控制地拘留所,並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

吳利平表示,檢察機關將發揮審查、批捕、起訴的職能作用,在監督中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於公安提請逮捕的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批准逮捕;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檢察院將立足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加強民事執行監督,將執行活動違法、怠於執行作為監督重點,依法督促人民法院履行好對民事生效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職責。

劉鑫平還介紹,今年全市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4099人,公開曝光6826人,限制高消費6427人,限制出境203人,罰款56人6899350元,拘留895人,移送公安機關143人,立案偵查8人,提起公訴6人,當事人自訴1人,判處刑罰5人。

在“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上,南充中院執行局負責人還發布了5例涉“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在“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舉行前,30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新聞記者,旁聽了法院對南充嘉陵區某公司法人趙某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的庭審。審判長當庭宣判:被告人趙某川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人民幣;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人民幣;責令被告人趙某川賠償本案被害人經濟損失……

據悉,趙某川成為自南充法院系統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開展以來,被判刑的第7名失信被執行人。

封面新聞記者 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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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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