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修改後“兩法”」檢察機關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具有“地緣優勢”


「學習貫徹修改後“兩法”」檢察機關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具有“地緣優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訴訟全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這對於國家節約司法資源,對於辦案機關減輕辦案負擔和提高辦案效率,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服法,迴歸社會,都有重大的意義。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地位,審查起訴認罪認罰案件並提出量刑建議具有明顯的“地緣優勢”。

◇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堅守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對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沿著確保公正、提高效率的方向改革、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學習貫徹修改後“兩法”」檢察機關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具有“地緣優勢”


深刻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意圖和內容

檢察機關貫徹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在思想認識上注意兩點:

第一,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上,深刻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是一個新制度,過去主要體現在刑事實體法上,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緩刑、減刑、假釋等都屬於認罪認罰從寬的範疇。正因如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此項改革任務是“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不是“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之所以要“完善”是因為以往在刑事訴訟法上缺乏直接、明確的相關規定,以致刑法上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能與其形成配套機制。例如,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苦口婆心地給其講政策、釋法律,希望其坦白認罪,爭取從寬處理,但有的犯罪嫌疑人不相信不配合;有的犯罪嫌疑人表示相信並坦白認罪,卻不能獲得從寬處理,以致不少人懷疑刑法上的規定。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實際上是從程序法上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完善已有實體法上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兩者相輔相成,互相作用,真正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作用。

第二,深刻認識程序法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實體法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作用。在認罪認罰制度試點過程中,始終存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適用於哪些訴訟階段的認識分歧。本次刑事訴訟法上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對刑法上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明確回答了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 一是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無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辦案人員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 二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表示接受處罰的,在不同訴訟階段以不同方式體現“從寬處理”的精神,諸如:在批准或決定逮捕時,把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其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偵查終結移送案件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人員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意見,對於確係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提出體現從寬精神的量刑建議並在律師的見證下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中對於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應當加快辦案,在10至15日內起訴到法院,縮短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等候審判的時間。此外,對於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撤銷案件或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經法院審查確係認罪認罰案件則可以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以不同程序審理,其中大多數案件將進入速裁程序,應當在10至15日內審結,當庭宣判;並且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除非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通過上述不同階段的舉措,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訴訟過程實現全覆蓋,與實體法上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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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職能作用

如前所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訴訟全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應當說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有重要關係。但是,鑑於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相比,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負有特殊的職能作用。這一點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上體現得非常明確。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只能積極鼓勵、引導,客觀記錄、移送,而檢察機關可以在兩個環節上發揮作用:

➤ 一是在審查批捕時對於認罪認罰的情況作為判斷嫌疑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重要因素;

➤ 二是對於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案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在審判階段,雖然法院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也要依法進行審查,確保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但是,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法院對於所涉案件適用什麼審判程序,一般要尊重檢察機關的建議,對於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一般也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由其承擔追訴犯罪、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確實施的重任於法有據、理所應當;同時,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地位,審查起訴認罪認罰案件並提出量刑建議具有明顯的“地緣優勢”。

基於以上,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堅守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要立足於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不僅是自願的,而且確係實施犯罪之人,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依法作出體現“從寬處理”精神的訴訟決定,包括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作出一般不起訴或特別不起訴的決定;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提出既具有法律依據又符合案件具體情況的量刑建議;對於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公訴等。

「學習貫徹修改後“兩法”」檢察機關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具有“地緣優勢”


切實保障律師依法參與認罪認罰案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這對於國家節約司法資源,對於辦案機關減輕辦案負擔和提高辦案效率,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服法,迴歸社會,都有重大的意義。但是,如何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確保司法公正、確保自願認罪認罰從寬的基礎上運行,是該制度的生命線。為此,在法律上不僅要對辦案機關、辦案人員提出明確的要求,嚴格依法辦案,防止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發生冤錯案件,而且還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正因為如此,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門增加了第36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這是一項重大舉措,旨在彌補我國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率偏低現實情況。這一規定一旦落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將可以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與法律幫助全覆蓋。

事實上,值班律師制度是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應運而生的,如今被正式納入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值班律師發揮作用的主要空間是在審查起訴中,具體表現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特別是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從五個方面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對於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的,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見,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是離不開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沒有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參與,檢察機關是無法在審查起訴中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

因此,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並切實保障辯護律師以及值班律師依法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權利,使他們能夠協助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案件把好審查起訴關。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值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和查閱案卷材料的問題。在現行訴訟制度下,不論是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律師,還是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都不成問題。但值班律師制度是新生制度,對於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的問題,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他們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此外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這裡規定的兩個“提供便利”,就是需要檢察機關解決的問題。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對於值班律師而言,如果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能查閱案卷材料,他們是無法完成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各項職責的,特別是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在場見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職責等。這些情形將有待後續的司法解釋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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