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稅政策盤點:怎麼收,對誰收,收多少,各國都不一樣!

所謂遺產稅,簡單來說就是對死者留下來的遺產徵收的稅收。因此,在國外也被稱為“死亡稅”。其中,遺產的涵蓋範圍不僅僅包括現金和存款等流動資金,也包括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遺產稅是屬於財產稅的一種徵收形式。一般來說,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以贈與的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而逃避納稅,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贈與稅與遺產稅應同時課徵,作為輔助。雖然有些國家並沒有開徵贈與稅,但規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內贈與的財產一併納入遺產稅的徵收範圍,一同徵收遺產稅。

從徵收制度來看,遺產稅課稅制度分為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總分遺產稅制三種,這是一國在進行遺產稅制設計時所面臨的首要選擇。

世界遺產稅政策盤點:怎麼收,對誰收,收多少,各國都不一樣!

課稅制度的國際比較

1.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制是對遺產總額進行徵收的稅制。其最主要的特徵為“先稅後分”,即是先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淨值進行徵稅,然後再將稅後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目前,美國、英國、韓國、新加坡等13個國家沿用此種課稅制度。

2.分遺產稅制

分遺產稅制(也稱為繼承稅制)固然與總遺產稅制相反,它在遺產的處理程序上採取了“先分後稅”的方法,即允許法定繼承人按照國家有關的繼承法律分得財產,再就各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淨值徵稅。採用這種課稅制度的有法國、日本、德國等41個國家。

3.總分遺產稅制

總分遺產稅制(也稱為混合遺產稅制)是將總遺產稅制與分遺產稅制綜合在一起的稅制,實行“先稅後分再稅”,即先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淨值課徵遺產稅,待稅後遺產分配完畢後,再對各遺產繼承人分得的財產份額徵收繼承稅。意大利原來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典型國家,但從2001年開始已經停徵。

總遺產稅制國家美國、英國、丹麥、韓國、菲律賓、新加坡、文萊、南非、津巴布韋、馬拉維、波多黎各、中國香港、中國臺灣;

分遺產稅制國家奧地利、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臘、挪威、芬蘭、俄羅斯、捷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日本、黎巴嫩、土耳其、安哥拉、突尼斯、智利、危地馬拉、委內瑞拉等

綜上所述,三種遺產稅制各有利弊。總遺產稅制,先稅後分,容易控制稅源,保證稅收收入,因此稅務行政管理相對比較簡單。但由於其不考慮繼承人數的多少,不考慮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的關係和各個繼承人本身的經濟情況,導致稅負分配不合理。分遺產稅制,先分後稅,考慮各繼承人經濟情況和負擔能力,較為公平合理,並對防止財富過度集中有明顯效果。不足之處就是難以控制稅源,且計算較為複雜,徵管難度大,徵稅成本較高。總分遺產稅制,先稅後分再稅,既可以穩定稅源,保證財政收入,又體現稅負公平分配。但設計較為複雜,徵管要求較高,不符合稅收徵管便利原則,且同一性質的稅收,分成兩個環節徵收,有重複徵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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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與徵稅範圍的國際比較

1.納稅人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納稅人的規定不同。一般而言,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其納稅人一般為遺產的繼承人,並以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此外,也有美國等一些國家和地區是直接規定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稅納稅人。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是以繼承人為納稅人,例如日本。實行總分遺產稅制的國家則是實行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代扣代繳稅款和由遺產繼承人、受贈與人自己繳納稅款相結合的做法。但上述所說的情況也會存在例外,僅就日本和丹麥而言,雖然二者同屬於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日本規定其納稅人與稅負承擔者是一致的,但在丹麥卻規定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的納稅人。可見僅就納稅人而言,各國稅制設計和社會經濟環境的不同,都會導致這之間差異的存在。

2.徵稅範圍

在徵稅範圍方面,存在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多數國家同時混用這兩種原則,即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是本國的公民或是居民,則對其境內外全部資產課稅;如果被繼承人不是本國公民或是居民的,僅就其境內的遺產徵稅。如德國規定,若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為德國居民,就被繼承人世界範圍的全部財產徵收遺產稅;若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不是德國居民,則只對其在德國境內的有關遺產徵稅。而丹麥則據被繼承人(而非繼承人)是否是本國居民來區別對待。

也有些國家和地區只單獨採用屬地原則,即不論被繼承人的身份如何,僅對其境內的遺產徵稅。例如,英國規定的遺產稅徵收範圍是:居住在英國或者被視為居住在英國的個人擁有的或者來源於英國的所有應稅財產和居住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擁有的來源於英國的所有應稅財產。此外,香港特區目前也是僅對香港資產徵收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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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和稅率的國際比較

1.計稅依據

一般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一年以公平市場價估算的中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減去各扣除項目得到的。關於遺產總額,除了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外,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將其生前一定年限內贈與的財產包括在內,一併徵收遺產稅。例如意大利規定,被繼承人在去世前6個月之內任何財產的轉移都要計算在遺產稅總值之內,一生中的贈與都要計徵贈與稅。在香港,死者生前三年內所“送出”(包括以低於市價的出售或轉讓)的資產,應包括在應稅總額中。此外,在扣除項目方面,大多數徵收遺產稅的國家都做了相應的規定,包括基礎扣除、特殊扣除和免稅額等。其中,喪葬費用、債務費用、配偶的遺產遺留額、子女的遺產遺留額屬於基礎扣除。此外,還有如慈善捐贈扣除、家庭擁有事業扣除,農業、林業、漁業扣除等特殊扣除。例如日本的基礎扣除額由定額部分與法定繼承人比例部分組成。美國規定每個受贈人年內有10000美元的扣除額。

由於各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因此,扣除項目、扣除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一些國家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根據通貨膨脹率等因素對扣除標準和免徵額進行調整,以適當控制遺產稅的徵收面,保證稅負的合理性。

2.稅率

為了體現稅負分配公平,各國的遺產稅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制,如美國、日本、法國、俄羅斯等國家,但也有如英國、丹麥、南非等一些國家採用比例稅制。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稅率設計一般無法體現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則可以很好的體現這一點,根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關係的遠近而適用高低不同的稅率。例如,實行總遺產稅制的新加坡,在2000年的遺產稅率只有兩級:以1200萬新元為限,應納遺產額在1200萬新元以下的適用5%的稅率,超出部分適用的稅率為10%。德國是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2003年德國按親等關係的不同適用7%到50%的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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