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正义就在”——全国模范检察官谢新星

“作为检察官,放纵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错捕一名无辜者,都是严重失职,都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所以办案中我对自己的要求是,必须百分百地尽职尽责,不偏不倚。”

“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不冤枉一名无辜群众,就是我们侦查监督检察官的责任。”

“我们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办案才是职责所在,其实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本身也是伸张正义。”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检察官谢新星

“我在,正义就在”——全国模范检察官谢新星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39岁的检察官谢新星外表敦厚,说话随和,办案时却作风强硬,坚持原则,从不让步,这与生活中的他判若两人。对此,谢新星向笔者解释:“质量永远是案件的生命线,作为检察官,放纵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错捕一名无辜者,都是严重失职,都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所以在办案中,我对自己的要求是,必须百分百地尽职尽责,不偏不倚。我在,公平就在,正义就在。”

翻供戳穿

2012年7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邬光辉、肖兴、谢长发、谢勇平涉恶犯罪团伙案移送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谢新星承办此案。没想到,提审时,邬光辉等犯罪嫌疑人均翻供。邬光辉称其从未安排和指使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提出曾被公安民警带出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吃饭时还曾中过毒。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也都声称未受邬光辉的授意实施过犯罪行为。

经查,邬光辉曾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多次被判刑,以他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娄底城区恣意毁坏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犯下累累罪行。邬光辉等人翻供,将意味着如果检察机关提供不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邬光辉等人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宣称遭到公安民警的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办案民警直呼“冤枉”。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案的特殊情况,院里成立了以谢新星为主要组成人员的专案小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谢新星带领专案组认真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控告信,察微析疑。

通过再次细审案件,谢新星从中发现了疑点。邬光辉称其笔录都是刑讯逼供所致,这与民警的说法明显不同。另外,对于邬光辉自称的中毒事件,案卷中并不存在审讯邬光辉期间就餐中毒的记录,是民警有意隐瞒,还是邬光辉无中生有?

为慎重起见,谢新星带领专案组成员来到看守所查阅、提取相关资料,了解外提当天邬光辉归所时的身体体检情况,核实体检表。同时,他们查看了看守所的监控视频、外提审批表,找到了办案民警及技术人员、值班干警及用餐场所人员询问。对于看守所外提就餐中毒情况,民警表示,外提邬光辉是出于指认作案现场和涉案场所以及固定技术材料的目的,用餐过程中没有发生中毒事件。

谢新星等人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外提期间形成的资料、照片,同时要求对侦查过程及对外提情况作出说明。经仔细核实,通过照片和视频可以确认不存在刑讯逼供和食物中毒的情形。为了固定证据,谢新星将监控录像制成光盘予以保存,该录像后来成为了确认该案证据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为进一步确定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善证据体系,谢新星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将该犯罪团伙的另一参与者谢勇平抓获归案,同时建议对其异地羁押、及时讯问,以防串供,并形成同步录音录像。

谢勇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与邬光辉等人翻供前的供述相吻合,成为认定邬光辉等人犯罪事实的有力补充。

经过这一系列的调查核实,谢新星认定邬光辉关于刑讯逼供等的控告实属子虚乌有,同案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也不能成立,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嫌疑能够合理排除,邬光辉等人的有罪供述合法真实有效。

娄星区检察院依法对邬光辉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邬光辉等人八年零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也获评当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件”。

“我在,正义就在”——全国模范检察官谢新星

漏罪获加

2015年7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在娄底市某驾校内破获了一起非法拘禁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李修吾与被害人龚鹃之间存在经济纠葛,李修吾与刘鹏程等人找到龚鹃并将其控制。随后,刘鹏程等人威逼龚鹃签订了一份扣车协议,将龚鹃驾驶的汽车强行扣押到驾校内。次日,龚鹃搭乘其朋友的汽车来到驾校准备理论,李修吾等人竟将龚鹃及其朋友控制并殴打。随后,刘鹏程私自将龚鹃朋友的汽车作价2万元当给一家寄卖行。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刘鹏程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报至娄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谢新星收到案件后细致审查,发现刘鹏程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还存在将被害人的汽车典当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还涉嫌构成抢劫犯罪?谢新星意识到可能存在案中案。

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一份《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想了解公安机关对刘鹏程涉嫌抢劫罪不立案的理由。在拿到公安机关回复的《暂不立案的说明》后,谢新星内心还是有一系列疑问:刘鹏程当车的行为是由谁决定的?其行为是否真的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下落不明的2万元赃款是否会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该案中其余案犯在逃是否会对刘鹏程抢劫罪的认定造成影响?

在查阅了我国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并上网搜索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后,谢新星决定对案卷再次进行审查梳理。经过多方查证,谢新星认为,尽管还有同案犯在逃,但刘鹏程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非法拘禁的同案人李修吾的供述与刘鹏程的供述能够印证。尽管2万元赃款的去向暂时未能查实,但这并不会影响对刘鹏程涉嫌抢劫罪的立案侦查。

于是,谢新星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一份《通知立案书》,认为公安机关暂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应当立案侦查。

不久,公安机关对刘鹏程以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最终,刘鹏程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漏犯追捕

从检20年来,谢新星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

尹志强、刘健因债务纠纷,纠集李钢、周海华等人于2014年10月12日用铁链锁住被害人刘永强颈部,将其绑在娄底城郊一民房的水泥柱上。7天后,尹志强等人发现刘永强呼吸衰弱,便将其抛弃在娄底市中心医院大门口,待医生赶到抢救时刘永强已经死亡。201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向娄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尹志强、刘健。

谢新星第一时间审查了案卷材料,立刻从中嗅到了“漏网之鱼”的味道。他发现,在全案中看似不起眼的李钢、周海华,不同程度参与了拘禁和虐待被害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明显已涉嫌犯罪,对二人应当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于是,谢新星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意见,监督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并提请逮捕李钢、周海华,同时建议侦查人员应围绕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收集完善证明李钢、周海华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并对其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决不让漏网之鱼逍遥法外。

2015年2月2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钢、周海华。11月25日,娄底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海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优秀案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谢新星说:“恶性暴力犯罪往往给人民群众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对这类犯罪的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就是提升老百姓安全感的有效举措。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不冤枉一个无辜群众,就是我们侦查监督检察官的责任。”

老赖”还款

“没想到一个拖了12年的债务纠纷居然在谢检察官的调解下到位了,我终于不用来回奔波了。”2011年8月初,家住娄星区万宝镇的李允德兴冲冲地来到娄星区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了谢新星手中。

事情还得从上世纪90年代初说起。那时候,李允德借款20万元给刘某用于砖厂经营,但由于刘某经营不善,砖厂亏损倒闭。几年后,李允德向刘某催还欠款,但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拖欠不还。迫于无奈,李允德于199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次年,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李允德35.5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十余年间,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官司虽然打赢了,但遇到了“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为了追讨这笔巨款,李允德开始了长期上访。“反正那钱也不打算要了,事情不解决我就一直上访,我就不信治不了他。”李允德在和谢新星聊天时,讲到了他当时的心态。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1年8月,公安机关将刘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提请娄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交由谢新星承办。当李允德接到了谢新星的电话时,他突然觉得这事情有希望了。

认真听完李允德的陈述,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谢新星仔细梳理了所有的证据材料,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但为何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于是,谢新星来到看守所讯问刘某,进一步了解他的想法。得知刘某愿意执行法院判决,但认为判决的标的过高而不愿履行。谢新星遂向领导汇报情况,申请双方协调。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双方开始第一次见面协调。因刘某在押,相关资金也掌握在其妻手中,谢新星便忙着多方联系,又安排刘某与妻子、李允德共同协调。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后,李允德和刘某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并让李允德拿到了和解的执行款。拿着迟来已久的执行款,李允德激动地握着谢新星的手:“谢谢检察官,是你们的努力,让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短短7天的时间,李允德与刘某之间12年的积怨被成功化解。对此,谢新星深有感触地说:“作为检察官,我们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办案才是职责所在,其实化解矛盾、排解纠纷本身也是伸张正义。”

对每起案件的慎终若始,对法律正义的敬畏,对检察工作的忠诚,是谢新星用整整20年的青春书写的检察情。

来源丨检察日报

作者丨张吟丰 谢超君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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