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發佈」全文發佈!《江蘇省廣告條例》3 月1 日起施行

「信息发布」全文发布!《江苏省广告条例》3 月1 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號

《江蘇省廣告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9 年1 月9 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 年1 月11 日

「信息发布」全文发布!《江苏省广告条例》3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範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鼓勵、支持廣告業健康發展,提高廣告業發展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廣告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廣告業發展。

第二章 廣告內容

第七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禁止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禁止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以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除開展輿論監督外,以新聞報道、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公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地址、電話、電子信箱、互聯網網址等聯繫方式的,視為變相發佈廣告。

第八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清晰、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廣告中使用的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九條 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準確、清楚、明白。涉及優惠措施的廣告,應當明示優惠的範圍、期限和內容。推銷有專用附件商品的廣告,應當明示該商品必須購買的附件。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應當明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推銷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獸以及加工承攬廣告,表明回收產品的,應當明確回收的期限、價格、數量、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廣告不得含有下列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一)虛構、誇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足的;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認定、評比、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對比,藉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其他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第十一條 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情形;

(二)宣傳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許可

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營業執照,未取得而謊稱取得的;

(三)謊稱商品或者服務經過審查批准、認證、公證的;

(四)使用虛構、偽造的機構作證明的;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

虛假證明、認定,或者利用非專業人員冒充專業人員進行宣傳的;

(六)虛構斷貨、搶購、優惠的;

(七)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其他詞義相同、類似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中使用下列用語的,不認定為違反前款規定:

(一)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

(二)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

(三)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

(四)表示廣告主自我比較的分級用語;

(五)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

(六)客觀表述並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事實信息。

第十三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發佈前款規定以外處方藥廣告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的;

(四)利用患者、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美容美體服務等其他任何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十七條 農藥、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出“無害”“無毒”“無殘留”“保證高產”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用戶、有關專業人員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三)說明有效率的;

(四)違反農藥、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或者畫面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示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位置的,應當準確、清楚,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

(二)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醫療、體育以及電力、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尚處於規劃中的,應當註明;

(三)涉及建築物本身和環境綠化的尺寸、品質的,應當與實際相一致,尚未建成的,應當與規劃設計相一致;

(四)使用建築設計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圖的,應當註明;

(五)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涉及金融業務的廣告,金融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審批文件。

發佈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業務廣告,應當以顯著方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並自發布之日起將廣告業務檔案保存兩年備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無合法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內容不符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

第二十三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二十四 條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互聯網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在核對含有鏈接頁面的廣告內容時,應當一併核對所鏈接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所發佈的廣告的鏈接頁面存在違法廣告的,應當斷開鏈接。

第二十六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視為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當事人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監測或者接受投訴等途徑,發現利用其信息傳輸、發佈平臺違法發佈、發送廣告,或者發佈、發送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並向社會公佈。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徵求廣告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防止廣告過度,保障居住安寧,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

(三)產生噪聲汙染、光汙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六)在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範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

建設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七)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建造用於發佈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和鎮的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等控制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由法律、法規規

定的部門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檢查、維護,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氣象部門發佈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警時,設置者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等安全防範措施。對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第四章 廣告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需要編制廣告業發展規劃,制定、落實支持和鼓勵廣告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廣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升廣告產業集約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廣告產業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徵求廣告行業組織和廣告從業人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構建廣告業公共服務管理體系,發展廣告創意產業集群,建立廣告市場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完善廣告業人才培養教育機制,加強廣告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持廣告企業加強科技研發,提高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在廣告服務領域的應用。符合條件的廣告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支持廣告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助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品牌塑造。

符合條件的廣告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拆除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塗改、汙損、遮蓋戶外廣告。依法拆除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益廣告發展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八條 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公益廣告。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建立公益廣告基金,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第三十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利用公共空間、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有關部門、單位在進行招標、拍賣或者協議出讓戶外廣告設施經營權時,應

當將發佈一定數量、時長或者比例的公益廣告作為條件。

第四十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等要求發佈公益廣告。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或者依約定發佈公益廣告。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範圍要求發佈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

告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廣告業發展和廣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廣告業發展;

(二)對廣告和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

(三)督促、檢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四)指導廣告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規範、政策諮詢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廣告審查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廣告審查和複審;

(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涉嫌虛假的廣告進行認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將審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通過政府網站公佈,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經審查批准的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要求廣告審查機關複審。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複審決定。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二)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文件、廣告作品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有關的場所、財物,查封或者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有關的財物;

(四)要求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限期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材料;

(五)責令暫停發佈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和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偽造、隱匿、毀滅和轉移證據。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材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採取措施停止違法廣告的傳播,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採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的身份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應當依法查清廣告費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隱瞞、銷燬、拒不提供有效的廣告合同、發票等材料,

廣告主利用自有媒體發佈自有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廣告費用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為廣告費用無法計算。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虛報、瞞報,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廣告合同、發票等材料,廣告費用明顯低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公佈的收費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廣告費用明顯偏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依法公佈廣告收費標準的,參照其他同類媒體依法公佈的收費標準或者相同、類似版面、時段的廣告費用。

第四十八條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職責加強對廣告的監督,發現涉嫌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廣告審查機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認定虛假廣告、變相發佈廣告時,可以商請衛生、藥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專業機構出具書面意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加強監測工作,實施違法廣告發布預警,對廣告發布活動進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廣告公告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佈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第五十一條 廣告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舉報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進行核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能夠確定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可以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告知舉報人。決定立案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有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發布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發佈廣告未明示有關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對廣告主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發佈其他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

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設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有關審批部門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設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關審批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拆除。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法事實清楚,當場可以查實,且當事人及時改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佈自有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首次發佈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但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三)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者專利種類,但專利是有效的;

(四)已取得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廣告的審查批准文號,但未標註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六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在廣告管理活動中發現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在廣告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廣告管理活動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 年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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