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番茄的审判,它是水果还是蔬菜呢?

1893年,一起关于番茄是水果还是蔬菜的诉讼,尼克斯诉赫登案。

案件背景:根据1883年的美国关税法,进口蔬菜需要缴纳关税,而水果不用。该案原告为约翰·尼克斯(John Nix)、约翰·W·尼克斯(John W. Nix)、乔治·W·尼克斯(George W. Nix)和弗兰克·W·尼克斯(Frank W. Nix),被告为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 Hedden),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其强行征收的税款。

一场关于番茄的审判,它是水果还是蔬菜呢?

案件概要:

庭审中,原告律师引用了《韦氏词典》(Webster's Dictionary)、《伍斯特词典》(Worcester's Dictionary)以及《帝国词典》(Imperial Dictionary)中有关“水果”和“蔬菜”的释义作为证词,随后传唤了两名有30年售卖水果和蔬菜经历的证人,询问他们在听完释义之后,是否能指出这两个词“在商业或贸易领域有不同于上述定义的特殊含义”。

一名证人就词典定义部分作证称:“(词典)并没有给所有东西分类,当然词典已经作出的分类是准确的。但它并没有举出所有种类的水果和蔬菜;它只举出其中的一部分。我认为现在‘水果’和‘蔬菜’在贸易中的意义与其在1883年3月1日时是一样的。我知道在贸易中‘水果’一词仅被用作指包含种子的植物或植物的一部分。《韦氏词典》中‘蔬菜’词条举例说蔬菜包括‘卷心菜、花椰菜、蔓菁、土豆、豌豆、大豆和类似的东西’,而有在贸易中所称的很多蔬菜可能都涵盖在词条所说的‘类似的东西’中了。” 另一名证人则作证称:“我不认为‘水果’或是‘蔬菜’两词于1883年3月或之后在美国有任何特殊的贸易或商业用法,这两个词的意义和我听到的词典释义是一致的。”

原被告双方的律师都使用字典作为证据。原告方律师引用了字典中关于番茄的释义,而被告方律师则以《韦氏词典》中豌豆、茄子、黄瓜、西葫芦和甜椒的释义为证。接着,为驳斥被告观点,原告方律师针锋相对地引用了《韦氏词典》和《伍斯特词典》中土豆、蔓菁、防风草、花椰菜、卷心菜、胡萝卜和大豆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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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大法官全体一致支持被告方,他们裁定,根据其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番茄应当被视作是蔬菜。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起草了判决书,在其中他写道:

“引自字典的文字将‘果实’一词定义为植物的种子,或是植物中包含种子的部分,特指这些植物中多汁、含果肉的产品,其中包含有种子。这些定义并没有倾向于说番茄是‘水果’,也没有将其和日常用语或关税用语中的‘蔬菜’区隔开。”

格雷大法官引述了多个不同的最高法院判例,如布朗诉派珀案(英语:Brown v. Piper,案卷号: 91 U.S. 37,42[失效链接])和琼斯诉美国案(英语:Jones v. U.S.,案卷号:137 U.S. 202, 216),他认为如果词汇在商业或贸易中出现特殊含义时,法院应当采信的是其普通含义。在该案中,词典不应被视作证据,而只是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2]格雷承认在植物学中,番茄是被视为是“攀缘植物的果实”,但是由于它并不是当作饭后甜点而是作为主菜食用,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蔬菜。为了证明其观点,格雷大法官提到了另外一桩认为大豆属于种子的案例,这就是罗宾逊诉所罗门案(英语:Robertson v. Salomon,案卷号:130 U.S. 412, 414)。该案中大法官约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也认为,尽管大豆在植物学上被视为种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被视作蔬菜。就这个话题,格雷又阐明了黄瓜、西葫芦、豌豆和大豆在法理上的分类。

也就是说番茄在司法判定中属于蔬菜。

一场关于番茄的审判,它是水果还是蔬菜呢?

关于番茄是水果还是蔬菜,在后来的案件中,法官在引用此案时写道:

“在日常生活中番茄属于蔬菜这,已经在多年前由高等法院判定,可以参见尼克斯诉赫登案。而从植物学角度而言,它却是属于果实,这可以参考1981年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但无论属于何类,人们享用番茄的美味多个世纪,就连狄更斯的小说里,匹克威克先生都蘸着番茄酱汁吃猪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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