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時這四個文件一個也不能少!以此可以判斷徵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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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時這四個文件一個也不能少!以此可以判斷徵地的合法性!


在徵地過程中,為了追求效率不少徵收方並未辦理合法的手續便開始徵地,這是嚴重的違法徵地拆遷現象,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徵地時這四個文件一個也不能少!以此可以判斷徵地的合法性!


面對徵收方在未獲得完備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始施工,我們有權拒絕簽訂合同。

首先,我們先來簡單瞭解一下徵地批准流程

徵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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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時以下四個文件一個都不能少!

一、徵地告知書

進行徵地報批前需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其中之一就是發佈擬徵地公告。根據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四):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徵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准的徵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徵地告知書是在徵地報批前進行公佈的,往往是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一起發佈的,是對徵收徵求意見的作用。從法律角度來說,對行政相對人並沒有產生實質作用。但是不可輕視,如果看到告知書,如果有異議,要通過正式的書面方式向發出機關提議。一般從告知之日起,被徵收人不得在擬徵地範圍內搶種、搶搭建、搶裝修,否則不予補償。

二、一書四方案

"一書四方案"是合法徵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材料編寫,並逐級上報至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該文件主動公開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徵地批覆,"一書四方案"已屬於確定的實施階段。

三、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的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原則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國有土地。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改變土地性質,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起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徵地批文",實踐中一般是有權政府以"建設用地批覆"的形式作出。"徵地批文"有這麼大能量就必須由特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有權作出"徵地批文"的行政主體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因此可以看出"徵地批文"是土地徵收過程中的核心文件,能夠統領全局,直接關係到土地徵收行為的合法性。

四、徵地公告

徵收公告是在徵收土地批准後要依法發佈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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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轉自來碩徵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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