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強拆今後要全程錄像:讓每次執法都經得起監督

查封、強拆今後要全程錄像:讓每次執法都經得起監督

查封、强拆今后要全程录像:让每次执法都经得起监督

全過程記錄,是對執法的規範,也是對執法者的保護。

從今往後,查封、強拆要全程錄像了!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將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其中,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備受關注。

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來了,這頗具針對性:我國約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來執行,但由於執法主體多、範圍領域廣、行為數量大,執法能力和水平參差不齊,執法中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不透明等現象依舊存在。

此次國務院通過規範性文件的方式,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推出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嚴格規範執法的意圖不言而喻。雖然地方層面也有過這些方面的實踐,但從國家層面全面系統地對行政執法加以規範,這還是首次。

這其中,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廣受聚焦,原因就在於,這關乎執法過程最基本的事實判斷依據,也就是公眾最想知道的執法真相。

本質上,通過文字、音像記錄等形式,對行政執法各個環節進行記錄,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既是確保程序合法的有效約束,也是保護公民權益的有效安排。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錄音或錄像。而這次的規定,無疑借鑑了其中的邏輯:一般情況下是“可以”,但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則是“應當”。

畢竟,查封財產、強拆等“茲事體大”,若出現不規範執法行為,對當事人權益的傷害極大,負面社會影響也極大。若沒有直觀有力的證據,僅靠執法部門一紙事後說明,往往很難完全消除公眾的疑竇。

而全過程記錄,最直觀的作用就是倒逼執法規範化。特別是全程音像記錄,比單純的文字記錄更有說服力,也更有約束力。鏡頭之下執法,本就是為執法插上“監督接頭”,讓執法者不得不將執法行為納入規範軌道內。

非但如此,全程音像記錄,還是對執法者的保護。面對阻撓、抗拒執法等行為,他們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該強硬則強硬,不至於對耍潑鬧事者無計可施。去年5月,上海民警“教科書式執法”,之所以沒被人帶進“警察打人”的溝裡,而是迎來輿論“幹得漂亮”的風評,就是因為“有全程音像有真相”。面對高鐵霸座、流浪狗治理等棘手問題,通過全程音像記錄,也有望解決執法疲軟的問題。

就此看,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填補了相關領域的空白。考慮到以往有些案例中,執法記錄儀到了關鍵時刻就“失靈”,監控在緊要關頭“精準壞掉”,顯然還有必要預防音像記錄“在不該壞的時候壞了”。意見中也提到“記錄保存”,防範“意外丟失”,要讓記錄資料“做到可實時調閱”,這也是有的放矢。今後再出現“記錄丟失”之類的情況,顯然應嚴肅追究相關行政主體責任。

向透明要公信力,讓每次執法都經得起監督和檢驗,這也是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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