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查封、強拆要全程音像記錄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意見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19年1月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發佈會上獲悉,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文字記錄是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要研究制定執法規範用語和執法文書製作指引,規範行政執法的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範、客觀全面、及時準確。司法部負責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參照該標準,結合本部門執法實際,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基礎上,參考國務院部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結合本地實際,完善有關文書格式。

《意見》要求,規範音像記錄。音像記錄是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採用相應音像記錄形式,充分發揮音像記錄直觀有力的證據作用、規範執法的監督作用、依法履職的保障作用。

《意見》要求,分考慮音像記錄方式的必要性、適當性和實效性,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要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執法音像記錄的設備配備、使用規範、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監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指導執法人員規範文明開展音像記錄。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和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厲行節約、性能適度、安全穩定、適量夠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本部門執法具體情況確定,不搞“一刀切”。

《意見》還要求,要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臺賬和法律文書的製作、使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資料,歸檔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做到可實時調閱,切實加強監督,確保行政執法文字記錄、音像記錄規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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