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生態環境部新發布!砂石企業違反這些將罰款、停產、查封!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於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的通知,紮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注意!生態環境部新發布!砂石企業違反這些將罰款、停產、查封!

《指導目錄》主要梳理規範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建議)。

各地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事項的責任主體,研究細化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規則、自由裁量標準等,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針對砂石礦山行業,該《指導目錄》明確指出:

1、 在風景名勝區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自然保護區進行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

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如果存在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現象,將依照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4、 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除此之外,文件中涉及到的內容還包括對於違法排汙,不正當方式排放,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等行為,對申請危險廢物出口核准的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未按照規定報告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信息,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線內以及岸線周邊、兩側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等行為,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等多種行為做出了詳細的行政處罰,如果觸碰到紅線,輕則面臨罰款、停產整改,重則面臨查封,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配合相關執法部檢查、對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的責任單位進行責令整改,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篇幅有限,《指導目錄》詳細內容,可聯繫小編獲取,或在生態環境部官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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