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滋事、辱罵警察 濟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務被刑拘

酒壯熊人膽!一男子酒後飯店內滋事、損壞財物,面對民警調查不僅不配合,反而肆意辱罵、大吵大鬧、言語恐嚇、撞人毀物······可謂是猖狂至極!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有膽量挑戰法律就一定會受到應有的懲罰!近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新(男,28歲,濟南市平陰縣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後滋事、辱罵警察 濟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務被刑拘

2月8日22時38分,榆山第二派出所接縣公安局實戰指揮中心指令:在錦東某飯店有人酒後鬧事。接警後,值班民警迅速出警。經查,犯罪嫌疑人段某新等人在飯店內喝酒後,在飯店吧檯無理取鬧,並將吧檯上的物品損壞。民警調查過程中,段某新辱罵民警,態度囂張。在民警將其帶往派出所的途中,段某新大吵大鬧,出言恐嚇民警。被帶至派出所後,段某新極不配合民警工作,用頭撞擊辦案區門口玻璃門,將一扇玻璃門用腳踹壞,在民警制止過程中用頭撞擊輔警張某胸部。在被帶至候問室約束醒酒時,段某新又將候問室牆上的鋼管損壞。

辦案民警通過查看現場監控,詢問當事人,獲取了紮實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平陰縣公安局依法將涉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新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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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警方提示

警察是什麼?警察是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捍衛者,警察執法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目的是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言語辱警、阻撓執法、暴力襲警,不僅是對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脅,也是侵犯法律尊嚴、挑戰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中理應受到公民的配合和尊重。

酒後滋事、辱罵警察 濟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務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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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滋事、辱罵警察 濟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務被刑拘

公安民警依法出警、處理警情是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穩定、保障群眾權益的公務行為,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暴力妨害和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必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酒後滋事、辱罵警察 濟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務被刑拘

公安提醒:妨害公務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更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每一位公民都應當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自覺性,在遇到公安機關和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積極配合,如對執法有異議,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和申訴,對於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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