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一槍:當場擊斃襲警者!省廳領導高度評價!

2019第一槍:當場擊斃襲警者!省廳領導高度評價!

進入2019年,又有民警在處置鄰里糾紛時突遭暴徒持刀襲擊,而民警在負傷後果斷打響了2019年中國警察的第一槍!

1月11日凌晨1時2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永吉街派出所104巡區民警胡兆明、王毅強和輔警張禹根據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駕車至東嶺北街稅務小區處置一起鄰里糾紛警情。

在詢問報警群眾(系一方當事人)瞭解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於某某突然從家中衝出,持刀刺中民警胡兆明頸部和胸部並衝向輔警。危急關頭,負傷民警胡兆明掏槍警告無效後,果斷開槍擊傷於某某,於某某隨即跑回家中。增援警力趕到現場後,破門進入嫌疑人於某某家中,發現於某某躺在室內門後已死亡。

目前,經醫院緊急搶救,負傷民警胡兆明已脫離生命危險。經查證,嫌疑人於某某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現屍檢調查、現場勘查、案件偵查等工作正在進行中。

案件發生後,省、市領導相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負傷民警,抓緊查清案件事實。1月11日早8時,省公安廳副廳長、長春市副市長、公安局長呂鋒到醫院親切探望經手術救治脫離生命危險的負傷民警胡兆明。

上午9時,呂鋒同志主持召開市公安局黨委(擴大)會議,全面安排部署案件後續處置工作,對民警胡兆明身負重傷、毫不退縮、英勇無畏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給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對不怕流血犧牲,果斷開槍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先進事蹟給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公安部剛剛發佈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安部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決心。此《規定》施行後,公安民警將正式迎來依法履職免責、容錯機制時代,他們近年來所面臨的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不敢執法、不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困境將一去不返。

拒絕流血犧牲

減少不必要傷亡

警察在遇到下列十五種情形時

開槍可以更果斷一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的規定,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槍射擊的其他情形。

同時,上述規定也警示一般群眾,一定要避免通過極端方式表達訴求,不要稀裡糊塗的被當成暴徒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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