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內經濟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李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發工程師,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另外約定了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規定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四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李某認為公司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過長,並且競業限制期間約定無任何經濟補償,這樣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很大影響。那麼李某公司的這種約定符合政策規定嗎?


競業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內經濟補償金額如何確定?​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任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競業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內經濟補償金額如何確定?​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相關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內經濟補償金額如何確定?​因此,企業與李某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有不符合規定之處,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同時約定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都是不符合規定的。李某公司應當按照政策規定,將競業限制期限調整為不超過兩年並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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