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内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李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发工程师,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另外约定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四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李某认为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过长,并且竞业限制期间约定无任何经济补偿,这样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那么李某公司的这种约定符合政策规定吗?


竞业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内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内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相关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及限制期内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因此,企业与李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同时约定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李某公司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将竞业限制期限调整为不超过两年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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