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辦公洩密!多名公務員被處理……暴露了什麼問題?

微信办公泄密!多名公务员被处理……暴露了什么问题?

微信办公泄密!多名公务员被处理……暴露了什么问题?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於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洩密案件逐年遞增。


微信辦公洩密!多名公務員被處理……暴露了什麼問題?


暴露了什麼問題?


又應當如何解決?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決策雜誌”(ID:juecezazhi),原文首發於2019年2月13日,標題為《一定要注意,多名公務員因微信辦公被處分》,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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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緊急傳達致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並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於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洩密。

案例2:彙報工作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並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並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3:領導交辦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並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隨後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案例4:誤點誤傳致洩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並通過該群外洩。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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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洩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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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洩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並不在於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致洩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鬆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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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措施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幹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幹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

微信办公泄密!多名公务员被处理……暴露了什么问题?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裡發佈涉密信息,公職人員在微信群裡,這些問題同樣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裡散播黃賭毒、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

延伸閱讀:

黨員注意!微信不能這樣發,嚴重者開除黨籍!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全文公佈,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不僅為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劃明瞭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絡生活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現在微信已成為生活中常用的溝通方式,它雖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成為滋生違紀行為的沃土。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黨員幹部使用微信時,一定要注意以下這些言行,以免“出局”。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工人日報”(ID:grrbwx),原文首發於2018年9月24日,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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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者開除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詆譭汙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7、洩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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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參加這些活動和組織的

嚴重者開除黨籍

微信办公泄密!多名公务员被处理……暴露了什么问题?

如今不少非法活動搬到了網上,一些微信群也成了從事違法違紀活動的據點,對此黨員幹部一定要擦亮眼,不要誤入或參與以下這些活動或組織。

1、《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根據《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4、根據《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8、《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總監製:王磊

監製:夏宇

編務: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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