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對生態環境實施"紅黃牌"管理 被"紅牌"警示單位暫停項目審批

為加強我省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落實排汙者主體責任,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紅黃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制定》明確了14種行為適用“黃牌”警示,而被“紅牌”警示的單位,在警示期內暫停(新、擴、改)項目審批(環保治理設施除外)。這是記者2月12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瞭解到的。

《制度》中明確,凡本省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環保設施運營等第三方機構均適用紅黃牌制度。

《制度》確定了14種行為適用“黃牌”警示,除水、氣等排放方面外還涉及固體廢棄物、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環境監測機構等多個方面。

“紅牌”警示則更為嚴格,除了將監測機構數據造價列入其中外,拒不配合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強制執行,已受到“黃牌”警示,經整治後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汙染嚴重的將直接被列入“紅牌”警示。

《制度》明確,市(州)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務網站設立“紅黃牌”警示網頁專欄。被“紅黃牌”警示的違法單位,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列為雙隨機重點檢查對象,加大執法、監測頻次。被“紅牌”警示的單位在警示期間暫停(新、擴、改)項目審批(環保治理設施除外)。被“紅牌”警示的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不得在本省區域內從事相關技術服務;違法單位在被“紅牌(黃牌)”警示期間應當嚴格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積極整改。

整改完成後,違法單位要求撤銷“紅牌(黃牌)”警示的,需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同意後後方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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