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合同中“约定优先”事项要谨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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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就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法定内容,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争议内容属于“约定优先”的事项,例如竞业限制、加班工资基数等,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了。

日前,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慎重看待这些劳动合同的“约定优先”项目,避免发生争议时吃“哑巴亏”。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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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奖金条款未留心,草率签约吃闷亏

维权|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合同中“约定优先”事项要谨慎(下)

“要不是指望着年终奖,我早就辞职了!”来到镇江市职工服务中心反映情况的研究生小王气愤不已。去年,用人单位招聘时曾向小王许诺转正后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但试用期结束后小王拿到手的月工资只有5000元。今年5月,单位发放上年度年终奖,小王被告知因工作未满一年分文未得。小王气不过,找单位理论,人事经理拿出他的劳动合同,上面确实有“工作满一年后当年考核合格才可享受当年年终奖”以及“在年度考核完成前提出辞职不享受当年年终奖”等条款。看着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小王犯了难。

维权|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合同中“约定优先”事项要谨慎(下)

工会提示

奖金一般是在固定工资之外、满足一定条件后劳动者才能拿到的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一般通过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设置奖金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等。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里设置奖金条款,对小王获得奖金的条件进行了列明,发生争议后,除非小王能够证明这些约定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否则奖金条款对双方就有法律效力了。提醒广大劳动者,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奖金条款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如有异议尽早向用人单位提出。

04

服务期限有约定,提前离职要担责

维权|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合同中“约定优先”事项要谨慎(下)

“哪有好聚好散的,都是套路!”在某机械制造企业上班的工程师孙先生近期成功“跳槽”,还没来得及到新单位报道,却接到原单位的通知,要求他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原来,在入职后,单位曾组织孙先生在内的一批高技能人才赴德国“深造”,并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约定孙先生回国后需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如违约则要承担所有培训费用。在原单位已经工作了3年多的孙先生,感觉自己被“套路”了。

工会提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并且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同时,如果劳动者违约,所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孙先生虽然已经履行了3年多的服务期,却仍没有达到约定的5年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孙先生要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是所有培训费用,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分摊部分。

(冯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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