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逮捕至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当事人一般情况最长会被关押7个月

过年了,很多家庭因家属涉嫌犯罪而被羁押在看守所,尤其是37天的羁押后,被批准逮捕,家属将陷入痛苦和煎熬之中,我常常也会陷入案件之中,焦虑、压力并存,多期望当事人能早点放出来。那么,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当事人被逮捕后到移送检察院,到底会被关押多久?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普通的羁押期限。2个月,无特殊情况,不延长的话,2个月内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院。

二是第一次延长1个月。在前述2个月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次延长,条件简单,“案情复杂”即可,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即可延长1个月。

三是第二次再延长2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如果前述延长1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主要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情形适用比较宽泛,尤其是多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

四是第三次再延长2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至此,逮捕后可以被羁押7月。这主要适用于重刑案件。

五是最高院批准可不限时长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之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类情形,实务中非常少,如果是县区管辖的案件,不太可能报请最高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延长羁押。我办理的案件中还没有遇到过。

六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个实务中存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一种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是起重新计算,另一种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上面就是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延长情况,这一点我在以后的文章中会专门讲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逮捕到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一般最长会有7个月时间。

在这一段漫长而煎熬的羁押期间,当事人是否有机会被释放?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制度,家属和律师均应把握这一规则,争取新的取保机会。我们下期接着说。(作者:吴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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