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微信群内发布“精彩小视频”,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吸引客户购买保健品,微商采用建立微信群,拉附近的人入群,并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链接。同时,微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保健品的使用效果,进而吸引附件的人成为潜在客户,购买保健品。

侦查机关调查后发现,微商发布的小视频本身是不收取费用的,但微商主观意图上有通过传播视频、吸引客户、最终成交的主观意图。本案,微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经二审判决,其行为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两年以下),维持了一审缓刑判决;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构成,则要判三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微信所从事的性保健品经营活动属于营利行为,其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物品链接,供成员浏览,其行为动机在于扩大其销售的商品的受众人数,增加交易机会,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的销售量。但其牟利的介质是其所经营的性保健品,而非所传播的淫秽物品,也不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本身,故其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其中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此建议,微商经营应当合法正当经营,不得采取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段去营销拓展业务,否则踩中刑法红线,后果很严重。​

微商微信群内发布“精彩小视频”,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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