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横穿马路=交通肇事?何解?




「检察官说法」横穿马路=交通肇事?何解?


开车的司机们最无语的恐怕就是遇到突然有人横穿马路,一般这种时候真的是很考验司机师傅的心理素质、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手脚不够协调的,恐怕只能看着车子不受控制,然后点一首《凉凉》送给自己了,而最可怕的还不是这个,是你好不容易使出了洪荒之力避免了车祸的发生,行人却一脸懵逼的来一句“不就是横穿个马路吗?大家都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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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横穿马路

真的很危险!

真的很危险!!

真的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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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都是虚的,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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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横穿马路,不仅自己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1月15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陈某违规横穿马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可以说是行人横穿马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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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案件情况

2017年2月17日,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成都市区一街道正常行驶时,遇到陈某违规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从机动车道横向穿过,双方发生碰撞。罗某和陈某均倒地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违反交通规则,破坏交通秩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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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所以,横穿马路和交通肇事之间是可能有等号的。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这并不意味行人不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事实上,没有实际从事交通活动的人,通过对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不正当管理、支配,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安全隐患的,也可以最终作用于交通工具 ,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

因而,行人在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跨越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不文明行为时,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会给交通行驶带来安全隐患,情况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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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贪图一时省事,即使没发生重大事故,也是很不划算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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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而机动车又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即使需要承担责任,其责任也是非常小的。而如果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没有过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其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是一件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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