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给项目食堂发放餐费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筑企业给项目食堂发放餐费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两个税种问题。

建筑企业给项目食堂发放餐费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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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首先要看这部分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应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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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看事项是否属于个税征收范围,是否有明确的征收对象。

带着这两个问题分析一下:给项目食堂发放的餐费补贴,首先这是为了项目一线员工更好的工作生活,当然与生产经营是相关的了,不管是直接项目还是间接相关;其次显然属于职工福利费,是给项目职工的一项补贴。

那么这部分福利费能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明确这部分补贴是否合规。

首先看一下一个正经文件,国税函200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显然给项目食堂的餐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属于文件规定内的合规福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扣除比例必须在当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看是否属于个税征收的范围和是否有具体征收对象。

如果补贴是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的,而且每月都是固定金额,显然属于个税征收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但是给项目食堂发放的餐费补贴并没有直接给人发放,因此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且没法界定具体分到个人少多少钱,没法确定交税基数。给食堂发放补贴有可能是给现金也有可能发放油米面等实物,发放实物就更无法确定个人应该分摊多少了,胖子吃的多、瘦子吃的少,个税怎么缴?因此建筑企业给项目食堂发放餐费补贴,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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