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法院助推殭屍企業依法退出市場
案 情
宿遷市新銳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銳公司)於2008年3月7日設立,由獨資股東李柏發起設立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8日,李柏將其持有的新銳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劉巨偉、胡峰,新銳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巨偉。經營範圍為電子原配件接插件、電腦音視頻連接線的生產、銷售;銅材加工、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執 行
法院在執行新銳公司財產過程中,未發現該企業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查詢,發現新銳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案件4件,執行標的額約335萬元,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及時詢問了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將新銳公司移送破產審查。
點 評
本案屬於清理殭屍企業的典型案件。新銳公司早已停止營業,但是公司未進行清算,未通過註銷退出市場。該案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一是要通過破產程序讓殭屍企業退出市場;二是對於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案件應當宣告破產的同時終結破產程序;三是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主張民事責任;四是要利用破產案件專項基金保障管理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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